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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CTR20242998
相关登记号
曾用名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适应症
肝细胞癌 (HCC)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肝细胞癌 (HCC) 中国成人受试者中评价静脉注射 Livmoniplimab 联合 Budigalimab 的不良事件及体内移动情况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一线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Child-Pugh A 级肝细胞癌 (HCC) 中国受试者中评价 Livmoniplimab 联合 Budigalimab 治疗的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 (PK) 的 Ib 期研究
试验方案编号
M24-695
方案最近版本号
2.0
版本日期
2024-06-21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姓名
韩滢滢
联系人座机
010-57061750
联系人手机号
联系人Email
ihan@abbvie.com
联系人邮政地址
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2座办公楼5层01,02,03,05,06,09单元
联系人邮编
100025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分类
安全性
试验分期
I期
试验目的
在中国受试者中评估 Livmoniplimab 联合 Budigalimab 的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 1.通过测量完全缓解 (CR)/部分缓解 (PR) 的最佳总体缓解 (BOR)、缓解持续时间 (DOR)、无进展生存期 (PFS) 和总生存期 (OS) 评价 Livmoniplimab 联合 Budigalimab 治疗的有效性 2.评估 Livmoniplimab 联合 Budigalimab 治疗在中国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无上限 (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入选标准
  • 在开始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之前,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必须自愿签署独立伦理委员会 (IEC)/机构审查委员会 (IRB) 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 中国成人受试者,年满 18 岁。
  • 体重必须至少为 35 kg。
  • 必须为 Child-Pugh A 级
  • 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必须为 B 期或 C 期
  • 血液学和终末器官功能良好,定义为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筛选期内,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标准: -血红蛋白 >8.0 g/dL(且第 1 周期第 1 天给药前 14 天内未输注红细胞 [RBC])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500/mm3(且第 1 周期第 1 天给药前 14 天内未使用集落刺激因子) -血小板计数 ≥75,000/mm3(且第 1 周期第 1 天给药前 14 天内未输注血小板) -总胆红素 ≤2 mg/dL。如果记录有 Gilbert 综合征且直接胆红素 ≤2 mg/dL,则允许总胆红素轻度升高 (<4 mg/dL) -丙氨酸转氨酶 (ALT) 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5 × 正常值上限 (ULN) -血清白蛋白 ≥28 g/L(且筛选期间未输注白蛋白以达到该水平) -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 ≤1.6。只要无既往证据表明该参数存在潜在异常,则允许使用华法林等药物进行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参加本研究 -脂肪酶 ≤2 × ULN -基于 Cockcroft-Gault 肾小球滤过率公式估计的肌酐清除率 ≥40 mL/min
  • 愿意且能够遵守本研究方案中要求的程序。
  •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和/或不可切除的 HCC,根据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或根据美国肝病研究协会标准达到临床确诊的肝硬化受试者。如果受试者无肝硬化,则需要进行组织学检查来确认 HCC。纤维板层型 HCC、肉瘤样 HCC 或混合胆管上皮细胞癌/HCC 受试者无资格入组。
  • 疾病不适合手术和/或局部治疗,或手术和/或局部区域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如果受试者在局部治疗 HCC 后出现疾病进展,则必须在当前研究基线扫描前 ≥28 天完成局部治疗。
  • 既往一种包含抗 PD-1/抗 PD-L1 单药治疗或基于抗 PD-1/抗 PD-L1 的联合治疗的一线方案全身治疗失败,这些一线治疗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阿替利珠单抗 + 贝伐珠单抗、度伐利尤单抗 + tremelimumab、信迪利单抗 + 贝伐珠单抗生物类似药、度伐利尤单抗、卡瑞利珠单抗或替雷利珠单抗(或根据当地实践给予的其他治疗)。注:如果受试者接受了一线酪氨酸激酶抑制剂(例如索拉非尼或仑伐替尼)治疗,则无资格入组,即使该治疗方案与 CPI 联合给药。既往全身治疗失败定义为疾病进展 (PD)。如果满足以下标准,则认为一线全身治疗后达到 PD: -受试者接受过至少 2 次 PD-1/抗 PD-L1 给药。 -首次记录 PD 之日后至少 28 天进行的第二次评估证实了 PD 的初始证据。在明确进展的情况下,经与申办者讨论后,可能不需要确认 PD。 -在含 PD-1/PD-L1 的治疗方案末次给药后约 12 周内记录 PD。
  • 研究入组前,既往治疗引起的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治疗相关急性毒性消退至 ≤1 级,脱发除外。
  • 对于既往全身抗癌治疗,必须完成至少 28 天或 5 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的洗脱期。
  •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RECIST) v1.1 确定,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 (CT) 或磁共振成像 (MRI) 发现至少有一个一维可测量病灶。若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接受过放射治疗的部位,或位于接受其他局部性治疗的部位,且已证实该病灶出现了进展,则可视为可测量病灶。
  • 预期寿命必须至少 3 个月。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 体能状态评分必须为 0 至 1 分。
  • 具有肝炎病毒学状态记录,经筛选乙型肝炎病毒 (HBV) 和丙型肝炎病毒 (HCV) 血清学检测证实。 -HBV 血清学检测:乙肝表面抗原 (HBsAg)、乙肝表面抗体 (HBsAb)、总乙肝核心抗体 (HBcAb);如果受试者在筛选时 HBsAg 检测呈阳性和/或总 HBcAb检测呈阳性,则应在筛选时进行 HBV脱氧核糖核酸 (DNA) 检测。如果检测到 HBV DNA(≥10 IU/mL或高于检测限),则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开始抗 BV治疗(根据当地标准治疗),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内继续接受治疗。 -HCV血清学检测:HCV抗体和 HCV核糖核酸 (RNA)(如果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如果受试者的 HCV抗体检测呈阳性,还必须进行 HCV RNA检测,以确定该患者是否有活动性 HCV感染。
  • 如果活动性 HBV 受试者符合以下标准,则将允许进入本研究: -研究治疗开始前 28 天内检测到 HBV DNA <2000 IU/mL,以及 -开始研究治疗前至少 14 天接受抗 HBV 治疗(根据当地标准治疗),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内继续接受治疗。
  • 如果受试者的 HBV 感染已消退(HBsAg 阴性、HBcAb 阳性),且愿意在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期间遵守 HBV DNA 监测计划,并且同意在 HBV DNA 可检测(≥10 IU/mL 或高于检测限)时开始抗病毒治疗,则有资格参加研究。如果没有完整乙型肝炎疫苗系列的既往接种史,筛选时 HBcAb 阴性和 HBsAb 阳性且同意遵守 HBV DNA 检测计划的受试者,或在当地强制要求的情况,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 对于所有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筛选访视时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第 1周期第 1 天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尿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从研究第 1 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5 个月内采取至少 1 种方案规定的有效避孕方法。无生育能力的患者无需采取避孕措施。
  • 未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且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5 个月内不未虑怀孕或捐献卵子的女性受试者。
  • 如果是男性受试者,并且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有性生活,则其必须同意从研究第 1 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5 个月采取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
  • 男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5 个月内不考虑生育或捐精。
排除标准
  • 筛选前 5 年内有除 HCC 以外的恶性肿瘤病史,转移或死亡风险可忽略不计(例如,5 年 OS 率 > 90%)的恶性肿瘤除外。
  • 症状性、未经治疗或活动性进展的中枢神经系统 (CNS) 转移。如果有经治疗 CNS 病灶的无症状受试者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根据 RECIST v1.1 确定的可测量病灶必须存在于 CNS 以外。 -受试者无颅内出血或脊髓出血史。 -转移仅限于小脑或幕上区域(即未转移至中脑、脑桥、髓质或脊髓)。 -没有证据表明完成 CNS 靶向治疗与开始研究治疗之间存在中期进展。 -受试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未接受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14 天内未接受全脑放射治疗,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28 天内未接受神经外科切除术。 -受试者不需要持续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 CNS 疾病。允许使用稳定剂量的抗惊厥治疗。
  • 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接受过除诊断外的重大手术操作,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重大手术
  •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或实体器官移植。
  • 筛选时 HIV 检测结果呈阳性,这是出于对免疫功能受损受试者的潜在安全性担忧。
  • 同时有活动性 HBV 感染和活动性 HCV 感染。如果受试者有 HCV 感染史,且通过聚合酶链式反应 (PCR) 检测到 HCV RNA 呈阴性,则认为该受试者未感染 HCV。
  • ≥2 级间质性肺疾病 (ILD)/肺部炎症既往史。
  • 既往接受免疫治疗期间发生 ≥4 级输液相关反应 (IRR) 的既往史。
  • 既往接受免疫治疗期间发生 ≥3 级免疫介导的 ALT/AST 升高或皮肤不良事件 (AE)(即瘙痒、皮疹和斑丘疹)或因免疫介导的肝脏或皮肤 AE(如上所述)而停药的既往史
  • 存在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免疫缺陷疾病或炎症性疾病或既往有记录此类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炎症性肠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肉状瘤病、韦格纳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抗磷脂抗体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或多发性硬化。以下是此项标准的例外情况,患有以下这些疾病的受试者有资格入组研究: -白癜风或脱发。 -激素替代治疗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稳定。 -任何不需要进行全身治疗的慢性皮肤病。 -仅依靠饮食即可控制的乳糜泻。 -接受胰岛素方案的 1 型糖尿病
  • 已知活动性 SARS-CoV-2 感染。如果受试者有提示 SARS-CoV-2 感染的症状/体征,则受试者的一次分子学(例如 PCR)检测结果必须呈阴性,或至少间隔 24 小时的 2 次抗原检测结果呈阴性。注:应按照当地要求/建议进行 SARS-CoV-2 诊断检测。
  • 如果受试者不符合 SARS-CoV-2 感染入排标准,则必须视为筛选失败,只有在符合以下 SARS-CoV-2 感染病毒清除标准后才能接受本研究重新筛选: -无症状受试者首次检测结果呈阳性后至少 10 天,或恢复(定义为在不使用退热药的情况下发热消退和症状改善)后至少 10 天。
  • 过去 6 个月内有研究者认为会对受试者参加研究产生不利影响的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肾脏、神经系统、精神、内分泌、代谢、免疫、心血管、肺或肝脏疾病。 -≥2 级周围神经病变(与既往抗癌治疗无关) -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 [NYHA] 心功能分级 >2 级) -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心脏心律失常(NYHA 心功能分级 >2 级) -动脉高压(定义为收缩压 ≥150 mmHg 和/或舒张压 >100 mmHg),基于 ≥2 次测量期间 ≥3 次血压读数的平均值确定。允许进行降血压治疗以使这些参数达到入选标准。 -研究治疗开始前 6 个月内患有血管疾病(例如,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近期外周动脉血栓形成)。 -已知有出血倾向或严重凝血障碍(在没有给与抗凝血治疗的情况下)的证据。 -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诱导的肺部炎症或特发性肺部炎症。 -胸腔积液、心包积液,需要反复引流操作(每月一次或更频繁)。 中度或重度腹水,需要进行反复非药物干预(如穿刺)以维持症状控制。 -肝性脑病或需要药物预防或控制脑病。 -活动性或近期(4 周内)静脉曲张出血或其他上消化道 (GI) 出血;如果受试者有食管静脉曲张出血史或被治疗研究者评估为食管静脉曲张高风险者,则需要根据当地标准治疗进行充分的内窥镜或药物治疗。 -腹部或气管食管瘘、GI穿孔或腹内脓肿 -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发生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或重度感染性肺炎并发症而住院。 -活动性或近期(4 周内)未受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 -活动性结核病 -具有临床相关性或临床意义的心电图 (ECG) 异常,包括 ECG 显示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根据心率校正的 QT 间期 (QTc) (QTcF) >450 ms(男性)或 >470 ms(女性)
  • 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接受过治疗性口服或静脉注射 (IV) 抗生素。接受预防性抗生素治疗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 当前正在使用,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包括长期全身性皮质类固醇)。该条标准具有以下例外: -鼻内、吸入、眼内、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内注射)。 -未超过 10 mg/天口服泼尼松或其等效生理剂量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 -针对超敏反应的类固醇预先用药(例如,CT 扫描的预先用药)
  • 既往接受过任何靶向 TGF-β 信号通路的药物治疗。
  • 已知对 PD-1/PD-L1 靶向药物有超敏反应。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
  • 对嵌合抗体或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有重度速发严重过敏反应史。
  • 已知对中国仓鼠卵巢细胞制品或 Budigalimab 或 Livmoniplimab 制剂的任何成分存在超敏反应。
  • 在第 1 周期第 1 天给药前 28 天内使用具有 HCC 治疗适应症的草药补充剂或中药(包括但不限于槐耳颗粒、acoladine、华蟾素等)。
  • 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研究药物治疗,或目前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或先前入组过本研究。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名称 用法
中文通用名:暂无
剂型:注射液
中文通用名:暂无
剂型:输液用粉末
对照药
名称 用法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发生不良事件 (AE) 的受试者百分比 长达约 2 年 安全性指标
出现剂量限制性毒性 (DLT) 的受试者人数 长达约 2 年 安全性指标
Livmoniplimab 和 Budigalimab 的血浆峰浓度 (Cmax) 长达约 2 年 安全性指标
Livmoniplimab 和 Budigalimab 的血清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 (AUC) 长达约 2 年 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确认 CR/PR 受试者的缓解持续时间 (DOR) 长达约 2 年 安全性指标
根据 RECIST v1.1 评估的经确认 CR/PR 的受试者的最佳总体缓解 (BOR) 长达约 2 年 安全性指标
无进展生存期 (PFS) 长达约 2 年 安全性指标
总生存期 (OS) 长达约 2 年 安全性指标
抗药抗体 (ADA) 长达约 2 年 安全性指标
中和抗药抗体 (nADA) 长达约 2 年 安全性指标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MC)
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研究者信息

姓名 学位 职称 电话 Email 邮政地址 邮编 单位名称
孙惠川 博士 主任医师、教授 021-64041990 Sun.huichuan@zs-hospital.sh.cn 上海市-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180号 200032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各参加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地区 城市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孙惠川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郭亚兵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张艳桥 中国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河南省肿瘤医院 黎海亮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赵明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张永宏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湖北省肿瘤医院 张峰 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南昌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吴建兵 中国 江西省 南昌市
浙江省肿瘤医院 应杰儿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福州市传染病医院(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 曾永毅 中国 福建省 福州市
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肿瘤研究所) 张敬东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

伦理委员会信息

名称 审查结论 审查日期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4-08-02

试验状态信息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0 ;
已入组例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实际入组总例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试验终止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版本号 版本日期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