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IMM2510 |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号
CTR20211203
相关登记号
曾用名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适应症
晚期实体肿瘤
试验通俗题目
IMM2510治疗晚期实体肿瘤的多中心、开放、剂量递增及队列扩展的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IMM2510治疗晚期实体肿瘤的多中心、开放、剂量递增及队列扩展的I期临床研究
试验方案编号
IMM2510-01
方案最近版本号
4.0
版本日期
2023-09-13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姓名
何鹤明
联系人座机
38016387-806
联系人手机号
13512179298
联系人Email
heming.he@immuneonco.com
联系人邮政地址
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000号15栋
联系人邮编
201203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试验目的
1.主要目的: 1)评估IMM2510治疗晚期实体肿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II期临床推荐剂量(RP2D) 2.次要目的: 1)评估IMM2510治疗晚期实体肿瘤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2)评价IMM2510治疗晚期实体肿瘤的抗肿瘤活性; 3.探索性目的: 1)评价IMM2510治疗晚期实体肿瘤后的免疫原性; 2) 探索IMM2510治疗晚期实体肿瘤药物效应指标的变化特征; 3)探索肿瘤的生物标志物与IMM2510的临床有效性的相关性;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无上限 (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入选标准
  • 受试者须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能够遵守研究相关规定。
  • 年龄 ≥ 18周岁;
  • 剂量递增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适用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晚期实体瘤; 队列扩展阶段: 队列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适用标准治疗的晚期不可切除/复发转移软组织肉瘤,病理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腺泡状软组织肉瘤(ASPS)、滑膜肉瘤(SS)、平滑肌肉瘤(LMS)、多形性未分化肉瘤(UPS)等; 队列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适用标准治疗的其他选定晚期实体瘤(具体瘤种待定);
  • 至少存在1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参照RECIST 1.1标准),定义为影像学(CT/MRI)可测量的非淋巴结病灶的最长径 ≥ 10 mm或者单个病理淋巴结病灶的短径 ≥ 15 mm;剂量递增阶段允许至少存在1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 预计生存期 ≥ 3个月;
  • ECOG评分为0或1分;
  • 器官或骨髓功能必需满足下列标准: a. 血液学(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红蛋白≥90 g/L;血小板计数≥100×109/L; b. 血清总胆红素 ≤ 1.5×正常值上限(ULN)(除非证实患有Gilbert综合征);研究者判断由于无肝转移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若研究者判断由于肿瘤肝转移导致其升高时,ALT和AST ≤ 5.0×ULN; c. 凝血酶原时间(PT) ≤ 1.5×ULN,部分促凝血酶原激酶时间(APT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除非接受华法林治疗);口服抗凝治疗2周剂量稳定,如果口服华法林,患者的INR 必需 ≤ 2.5,且无出血现象; d. 内生肌酐清除率计算值≥ 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尿蛋白< 2+ 或24小时(h)尿蛋白定量< 1.0 g e.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 既往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1级[采用NCI CTCAE 5.0分级标准](脱发和化疗药物引起的 ≤ 2级的神经毒性等由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 育龄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的女性给药前72小时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 患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排除标准
  • 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 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其他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激素抗肿瘤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IL-11);首次给药前1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患者;但允许下列患者入组:a. 经治疗的脑转移的患者(如手术、放疗),且治疗后稳定至少2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无新发转移病灶或转移病灶增大的证据,研究药物给药前≥3天停药皮质类固醇激素;b. 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且脑转移灶的长径≤ 1.5cm。
  • 入组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除外:1)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2)已根治的受试者,除非受试者在入组前完全缓解至少2年,并且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或者研究期间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
  • 有活动性、已知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除外:1)研究者认为双原发癌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2)研究者已经明确排除转移灶是属于哪种原发肿瘤来源者;
  • 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等受试者。但以下疾病除外,允许入组: ? 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 已控制的乳糜泻;
  • 入组前4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治疗者;入组前2天之内接受过较小的手术操作(包括置管,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
  •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或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给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3-4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外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包括QTcF男性≥450ms、女性≥470ms(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入组前12个月内脑血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等;
  • 入组前6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 皮肤伤口、手术部位、创伤部位、粘膜严重溃疡或骨折没有完全愈合,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参加本研究有出血风险者;
  • 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者穿孔的状况(如十二指肠溃疡、肠梗阻、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患有慢性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除全结肠和直肠切除者),即使在非活动期,也应排除;患有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或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病综合征者;既往有肠穿孔、肠瘘史,而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 目前或既往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或特发性肺炎;现患有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肺炎(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肺纤维化等;严重呼吸困难、肺功能不全或者持续吸氧的受试者;
  • 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腹腔、心包积液;
  • 入组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 mg/天的强的松)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 允许短期(≤7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 入组前4周内有严重感染者,或前2周内出现任何活动性感染的体征或症状者,或前2周内需要接受抗生素治疗的受试者(预防性应用抗生素除外);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因肿瘤产生的发热可以入组);
  • 活动性结核感染者;
  • 器官移植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疾病史,或者其它获得性或者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 ≥ 2000 IU/mL或超过正常值下线;丙肝(HCV)核糖核酸(RNA)呈阳性。
  • 给药前4周、治疗期间或最后一次给药30天内预期会给予减毒疫苗。
  • 患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
  • 既往抗肿瘤免疫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免疫相关毒性,导致永久停药者。
  • 既往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或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依从性差者。
  •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名称 用法
中文通用名:IMM2510
剂型:冻干粉
中文通用名:IMM2510
剂型:冻干粉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IMM2510
剂型:冻干粉
对照药
名称 用法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和特性、以及与基线比较实验室检查结果、体格检查、心电图以及生命体征的改变 整个治疗期内 安全性指标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的发生率和特性 剂量递增阶段给药后28天内 安全性指标
最大耐受剂量(MTD)及队列扩展期推荐剂量(RDE) 剂量递增阶段DLT观察期内 安全性指标
2期临床推荐剂量(RP2D) 治疗后的4-10周,综合安全性,有效性、药代动力学数据确定2期临床推荐剂量(RP2D)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药代动力学(PK)参数包括:Cmax、Tmax、AUC0-tlast,AUC0-inf、t1/2、CL、Cmin,ss、Cmax,ss、Cav,ss、AUC0-tau、Tmax、CLss和t1/2等。 剂量递增阶段第1,2疗程的第1,2次给药前后,第3-n疗程第1次给药前后;剂量扩展阶段第1疗程第1,第2次给药前后,第2-n疗程第1次给药前后。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客观缓解率(ORR) 首次给药直至首次给药后8周 有效性指标
缓解持续时间(DOR) 达到治疗有效标准起直至首次明确复发或PD 有效性指标
疾病控制率(DCR) 经治疗后获得缓解(PR+CR)和病变稳定(SD)的病例数占可评价例数的百分比,至少维持4周 有效性指标
无进展生存期(PFS) ORR评估结束后发生PD 有效性指标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MC)
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研究者信息

姓名 学位 职称 电话 Email 邮政地址 邮编 单位名称
程向东 博士 主任 13968032995 chengxd516@126.com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拱墅区半山广济路38#腹部肿瘤外科207东病区 310020 浙江省肿瘤医院
张剑 博士 主任 13918273761 Syner2000@163.com 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270号 200032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胡夕春 博士 主任医师 13816110335 xchu2009@hotmail.com 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270号 200032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各参加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地区 城市
浙江省肿瘤医院 程向东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张剑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胡夕春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山东省肿瘤医院) 孙玉萍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显微外科研究所) 高社干 中国 河南省 洛阳市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胡海燕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马望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河南省肿瘤医院 罗素霞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河南省肿瘤医院 姚伟涛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李冰皓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彭星辰 中国 四川省 成都市
北京积水潭医院 刘巍峰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湖南省肿瘤医院 李先安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李斌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辽宁省肿瘤医院 张晓晶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刘福囝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商冠宁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

伦理委员会信息

名称 审查结论 审查日期
浙江省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4-14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4-14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2-07-20
浙江省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2-07-28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3-10-16
浙江省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3-10-30

试验状态信息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08 ;
已入组例数
国内: 33 ;
实际入组总例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2021-08-09;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2021-08-18;    
试验终止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版本号 版本日期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