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
CTR20243440
相关登记号
曾用名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适应症
适用于成人、青少年和2岁及以上儿童癫痫患者(伴有或不伴有继发性全身性发作)局灶性发作的辅助治疗。
试验通俗题目
布立西坦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布立西坦片用于辅助治疗局灶性癫痫发作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III期临床研究
试验方案编号
CX-2024-001-BLXT
方案最近版本号
V1.1
版本日期
2024-08-01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否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姓名
孙守飞
联系人座机
0537-2982085
联系人手机号
13791741725
联系人Email
sunsf@cisengroup.com
联系人邮政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海川路辰欣科技工业园研发中心
联系人邮编
272073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I期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布立西坦片与安慰剂对照辅助治疗使用1~3种稳定剂量的抗癫痫药物(ASMs)仍未控制的局灶性癫痫发作患者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评价布立西坦片与安慰剂对照辅助治疗使用1~3种稳定剂量的ASMs仍未控制的局灶性癫痫发作患者的安全性。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年龄
16岁(最小年龄)至
80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 同意参加本试验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 年龄为16~80岁(含边界值),性别不限(仅在法律允许且伦理上可接受的情况下可纳入非法定成年受试者);
- 根据2017版国际抗癫痫联盟(ILAE)分类,患有明确的局灶性癫痫(Focal Seizures)或癫痫综合征,诊断时间≥6个月;
- 在8周(56天)的基线期间(包括4周回顾性基线期和4周前瞻性基线期)必须有≥ 8次局灶性发作;并且在8周基线期内每4周至少发生2次局灶性癫痫发作,且无发作时间间隔≤21天;
- 在进入8周基线期前受试者使用1~3种稳定剂量的ASMs为基础用药至少4周(如果基础用药为苯巴比妥、苯妥英钠或扑米酮,需至少稳定剂量使用12周)仍无法控制的局灶性癫痫发作患者,且预计在整个试验周期内基础ASMs保持稳定;同意合并使用迷走神经刺激术(VNS),但需满足在进入8周基线期前已植入>5个月,且在基线期前至少4周以及整个试验周期内保持稳定,VNS将计为伴随的ASMs;
- 在过去2年内,脑电图(EEG)结果与局灶性癫痫的临床诊断相符。如果在过去2年内没有合适的脑电图可用,则须接受在基线期进行脑电图检查,并在随机前收到结果(局灶性癫痫诊断为发作症状学、电生理、影像学的综合诊断,如研究者根据病史、发作症状学、影像学可明确诊断为局灶性癫痫,EEG仅作为辅助诊断,并非对每例受试者的硬性规定,但脑电图结果提示为全面起源性癫痫则需排除);
- 在过去2年内进行过脑磁共振成像(MRI)/计算机断层扫描(CT),如果在过去2年内没有可用的CT或MRI,则须接受在基线期进行CT扫描或MRI检查,并在随机前收到结果;
- 根据研究者判断受试者能遵守试验方案要求(例如能理解和完成日记卡填写、访视计划和服药)。
排除标准
- 局灶性癫痫发作(2017 ILAE分类)非运动发作是唯一的癫痫发作类型;
- 受试者在基线期前90天内使用过布立西坦/左乙拉西坦(LEV)治疗或者曾接受≥4周的稳定剂量的布立西坦/LEV且治疗无效;
- 基线期前4周内使用过或目前正在使用中药类或含中药类成分的ASMs者;
- 基线期前3个月内存在癫痫发作太过频繁不能准确计数的癫痫发作史者;
- 基线期前12个月内出现过癫痫持续状态;
- 根据研究者的评估,受试者有明显的认知障碍或智力低下(MMSE评分≤9分);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可能存在影响本研究的任何医学状况或精神疾病(24项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20分,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14分);
- 受试者服用任何影响布立西坦吸收、分布、代谢的药物,如可能显著影响布立西坦通过细胞色素P450系统代谢的任何药物(CYP2C19强效诱导剂,如利福平),除非在基线期前至少一个月的使用稳定的剂量,并预计在整个研究周期内保持稳定;
- 受试者在基线期前6个月内曾有自杀行为(包括实际尝试、被中断尝试、放弃的尝试),或在基线期前6个月内有自杀意念,如在前瞻性基线期对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中“自杀意念”第4项或第5项回答为“是”;
- 受试者在基线期前的6个月内使用过或正在使用氨己烯酸或非尔氨酯者;
- 任何迹象(临床或成像技术)表明受试者存在快速进展(即,预计在研究参与期间不会保持稳定)的脑部疾病或脑部肿瘤;稳定的脑部陈旧病变(脑血管病、外伤等所致的软化灶)、动静脉畸形、脑膜瘤或其他良性肿瘤是可以接受的;
- 有严重心血管疾病或外周血管疾病者,如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Ⅲ~Ⅳ者或恶性心律失常(如长QT综合征、Brugada综合症和传导阻滞)或任何其他的临床显著心电图异常、在筛选前3个月曾发生心肌梗死;
- 受试者在基线期前6个月内有脑血管意外史,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研究者判断,患者存在某种生理或精神情况,入组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危害,或容易导致患者退出研究;
- 非癫痫性发作或假性癫痫发作病史;
- 全面性癫痫病史;
- 对研究中涉及的药物(包括药物成分以及辅料等)过敏;或已知既往有严重的过敏反应或严重不良血液学反应病史;
- 受试者服用任何可能对中枢神经系统(CNS)有影响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药物:抗精神分裂症、精神兴奋剂、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巴比妥酸盐(若作为伴随抗惊厥用药除外)、麻醉止痛剂、溴化钾、溴化钠、溴化钙、普瑞巴林等,除非从基线期前至少4周起保持稳定,并且预计在整个研究周期内保持稳定者;
- 临床某些特殊疾病,如手术、严重的胃肠道疾病,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到试验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慢性疾病;
- 筛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任何临床试验且接受过试验用药品或器械治疗者;
- 基线期实验室检查满足以下任何一条:ALT≥2×UNL、AST≥2×UNL、ALP≥2×UNL,TB≥2×UNL、血小板计数<80×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1.8×10^9/L;Ccr<50mL/min;血糖或血压控制不佳者,如经积极治疗空腹血糖仍≥11.1mmol/L或随机血糖仍≥22.2mmol/L、收缩压仍≥180mmHg或舒张压仍≥110mmHg;或根据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出现可能增加研究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解读且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肝脏、肾脏或其他系统疾病等;
- 筛选时12导联心电图显示男性QTcF≥450ms或女性QTcF≥460ms,再重复检测2次,3次QTcF平均值仍然异常者(计算公式QTcF=QT/RR^1/3);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梅毒特异性抗体(TP-Ab)、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anti-HCV)检查任何一项阳性者(经研究者判断乙型肝炎及丙型肝炎处于稳定状态,无需特殊治疗者除外);
-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 试验期间至试验结束后6个月内有生育计划或研究期间未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男性);
- 给药前2年内有酒精和药物滥用史(酒精滥用定义为:1天摄入的酒精量,女性超过15 g [相当于450 mL啤酒、150 mL 葡萄酒和黄酒、或50 mL低度(≤40度)白酒,男性超过25 g [相当于750 mL啤酒、250 mL葡萄酒和黄酒、或85 mL低度(≤40度)白酒],每周超过2天;
-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入组的患者。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名称 | 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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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布立西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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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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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布立西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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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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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布立西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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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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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药
名称 | 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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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布立西坦片安慰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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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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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布立西坦片安慰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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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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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布立西坦片安慰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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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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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
指标 | 评价时间 | 终点指标选择 |
---|---|---|
在12周的双盲治疗期内每28天局灶性癫痫发作频率对比安慰剂组降低的百分比 | 治疗第12周 | 有效性指标 |
次要终点指标
指标 | 评价时间 | 终点指标选择 |
---|---|---|
在12周治疗期间,每28天局灶性癫痫发作频率较基线降低≥50%的受试者所占比例 | 在12周治疗期间 | 有效性指标 |
在12周治疗期间,每28天所有类型癫痫发作频率较基线期减少的百分比 | 在12周治疗期间 | 有效性指标 |
在12周治疗期间,第1、2、3个月,每28天局灶性癫痫发作频率较基线期减少的百分比 | 在12周治疗期间,第1、2、3个月 | 有效性指标 |
在12周治疗期间,第1、2、3个月时,试验组与安慰剂组受试者分别无癫痫发作的百分比 | 在12周治疗期间,第1、2、3个月 | 有效性指标 |
在12周治疗期间,QOLIE-31-P、EQ-5D、C-SSRS、HAMD、HAMA评分变化 | 在12周治疗期间 | 有效性指标 |
在12周治疗期间,首次服用试验用药品开始至首次、第5次、第10次局灶性发作的时间 | 在12周治疗期间 | 有效性指标 |
AE/SAE发生率,重点关注受试者神经系统、精神系统-嗜睡、眩晕、头痛、疲劳、乏力、步态协调性、焦虑、抑郁、失眠、激越、易怒、攻击性行为,以及呼吸道感染及复视等AE | 在12周治疗期间 | 安全性指标 |
实验室检查异常结果的发生率 | 在12周治疗期间 | 安全性指标 |
心电图检查异常结果的发生率 | 在12周治疗期间 | 安全性指标 |
生命体征及体格检查、体重 | 在12周治疗期间 | 安全性指标 |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MC)
无
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研究者信息
姓名 | 学位 | 职称 | 电话 | 邮政地址 | 邮编 | 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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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连坤 | 医学博士 | 主任医师 | 010-83198277 | renlk2022@outlook.com | 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 45号 | 100053 |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
各参加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地区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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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 任连坤 | 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 王群 | 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 王赞 | 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 孙冰 | 中国 | 河南省 | 洛阳市 |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 | 冯涛 | 中国 | 河南省 | 南阳市 |
洛阳市中心医院 | 段智慧 | 中国 | 河南省 | 洛阳市 |
河南省人民医院 | 韩雄 | 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 | 谢静 | 中国 | 安徽省 | 蚌埠市 |
安阳市人民医院 | 张赟 | 中国 | 河南省 | 安阳市 |
南阳南石医院 | 凌云 | 中国 | 河南省 | 南阳市 |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 周琴 | 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 黄华品 | 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连亚军 | 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张明 | 中国 | 江西省 | 南昌市 |
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 邢红霞 | 中国 | 河南省 | 新乡市 |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 孔庆霞 | 中国 | 山东省 | 济宁市 |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 尚伟 | 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沧州市人民医院 | 王化刚 | 中国 | 河北省 | 沧州市 |
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 隋轶 | 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赵传胜 | 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 王爱华 | 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 黄德晖 | 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胜利油田中心医院 | 张立功 | 中国 | 山东省 | 东营市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 | 群森 | 中国 | 安徽省 | 合肥市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刘晓蓉 | 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河北省人民医院 | 董艳红 | 中国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 冯娟 | 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 杨丽 | 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 张莹 | 中国 | 河南省 | 商丘市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 朱遂强 | 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林红 | 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伦理委员会信息
名称 | 审查结论 | 审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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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伦理委员会 | 修改后同意 | 2024-07-31 |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4-08-08 |
试验状态信息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80 ;
已入组例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实际入组总例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试验终止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版本号 | 版本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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