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
CTR20232612
相关登记号
曾用名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适应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泰它西普与安慰剂相比在中至重度活动性SLE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中至重度活动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中评价泰它西普与安慰剂相比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2阶段试验
试验方案编号
RC18G001
方案最近版本号
2.3-CN
版本日期
2023-07-11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否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姓名
王文祥
联系人座机
010-65385585
联系人手机号
联系人Email
wwx0715@sina.com
联系人邮政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北京中路58号
联系人邮编
264006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I期
试验目的
第1阶段:基于泰它西普160 mg和240 mg通过预充针注射剂型(PFS)皮下注射在成人活动性SLE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PK和PD评估,选择用于第2阶段的最佳剂量。
第2阶段:在接受 SLE治疗的中至重度活动性SLE成人患者中评价泰它西普(第1阶段选择的剂量)与安慰剂相比,每周一次通过PFS皮下注射给药52周的有效性。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年龄
12岁(最小年龄)至
70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 第1阶段:筛选时年龄为18至70岁(含18岁和70岁)。第2阶段:筛选时年龄为12至70岁(含12岁和70岁)。
- 第1阶段:能够理解并愿意签署ICF并遵守方案中规定的研究程序的成年患者(18-70岁)。第2阶段:能够理解并愿意签署ICF并遵守方案中规定的研究程序的成人患者(18-70岁)。能够签署相应年龄的ICF且其法定监护人能了解并自愿签署ICF的青少年患者(12-17岁)。
- 筛选期BMI≤40 kg/m2。
- 筛选期和第0天体重≥35kg
- 在筛选访视时诊断为SLE至少6个月。
- 符合2019年EULAR/ACR SLE分类标准。
- 符合中央审查委员会评估的资格标准,包括:a)SLE的确诊;b)有急性SLE疾病的证据,证明疾病活动度工具评分和进入试验药物试验是合理的;c)健康状况稳定,无不当风险。
- 符合中央审查委员会评估的资格标准,包括:a)SLE的确诊;b)有急性SLE疾病的证据,证明疾病活动度工具评分和进入试验药物试验是合理的;c)健康状况稳定,无不当风险。
- 中度至重度活动性SLE定义如下:a.筛选期hybrid SELENA SLEDAI(hSLEDAI)总分≥6,临床hSLEDAI评分≥4分(不包括归因于CNS表现的评分)。i.临床hSLEDAI是指不包括任何实验室检查结果评分(即血常规、尿常规或免疫学指标)的评分。b.筛选期BILAG-2004器官系统评分至少为1个A或2个B。
- 随机化前第0天临床hSLEDAI评分≥4(不包括归因于CNS表现的评分),并且根据临床医生总体印象变化量表(CGIC),筛选期SLE疾病活动度无“明确”改善或“重大或完全”改善。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须在参与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对于所有WOCBP患者,筛选时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此外,在基线(第0天)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尿妊娠试验(试纸)必须为阴性并记录。注:出于本研究的目的,无生育能力定义为尚未进入青春期的初潮前女性,表现为乳房发育不全(可触及乳腺腺体组织);或接受过子宫切除术、S/P双侧卵巢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术的任何女性,或绝经后的任何女性。女性是指出生时指定的性别。
- 从第0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有性生活的未绝育男性必须同意遵循相同的有效避孕措施。
- 所有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给药期间和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避免献血、精子或卵子。
- 所有患者应根据国家特定/CDC指南进行最新的免疫接种,包括肺炎球菌、流感和COVID-19疫苗接种。
- 目前正在接受以下 SLE标准治疗药物中的至少一种:a.口服皮质类固醇,如果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i.筛选前必须使用≤4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ii.如果在筛选期增加了口服皮质类固醇的剂量,则该剂量不得比筛选访视时的剂量高出10mg/天以上,且不得超过40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如果筛选期在允许范围内的皮质类固醇剂量增加导致临床SLE症状改善(以hSLEDAI和/或BILAG评价),则患者将不合格;iii.必须在第0天(首次给药)前以稳定剂量给药至少2周;iv.如果口服皮质类固醇是唯一的标准治疗药物(即患者未同时接受任何抗疟药或免疫抑制剂),则需要使用剂量>7.5 mg/天但≤4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b. 抗疟药:筛选前至少给药8周,第0天(首次给药)前以稳定剂量给药至少30天c.免疫抑制剂:筛选前至少给药8周,第0天(首次给药)前以稳定剂量给药至少30天。允许的免疫抑制剂(不超过1种)和最大允许剂量如下:硫唑嘌呤(口服)≤200 mg/天或6-巯基嘌呤≤100 mg/天咪唑立宾(口服)≤150mg/天甲氨蝶呤(口服、皮下或IM)≤25mg/周吗替麦考酚酯(口服)≤2 g/天或霉酚酸(口服)≤1.44 g/天来氟米特(口服)≤20 mg/天 他克莫司(口服)≤5 mg/天,分次给药Voclosporin(口服)≤47.4 mg/天,分次给药 环孢素(口服)≤4mg/kg/天,分次给药 d.如果在筛选前终止免疫抑制剂或抗疟药物治疗,则末次给药必须在筛选前至少4周。
排除标准
- 在筛选前12周内接受过诱导治疗的活动性增殖性狼疮肾炎或不稳定肾脏疾病(例如,记录到血清肌酐升高或活动性尿沉渣),研究者或中心审查委员会认为这将使患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 活动性重度或不稳定的神经精神性SLE,包括但不限于筛选访视前12周内控制不佳的惊厥发作、精神病或急性意识模糊状态、脑血管意外、脱髓鞘综合征、颅神经病或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证据。
- 主要诊断为不同的自身免疫性或炎症性疾病,研究者认为该疾病可能混淆SLE疾病活动度指标。例如银屑病、银屑病关节炎、莱姆病或多发性硬化。
- 筛选前12个月内存在动脉或静脉血栓栓塞或微血管病变。筛选前至少12个月内无血栓栓塞事件且在筛选前接受稳定剂量抗凝治疗已至少1个月的既往抗磷脂综合征患者,可由中心审查委员会酌情决定是否合格。允许有抗磷脂抗体阳性病史且无相关临床事件的患者入组。
- 筛选前24周内有任何需要口服或胃肠外皮质类固醇治疗超过2周的非SLE疾病史
- 与SLE无关的任何器官系统的显著、未控制的医学疾病(例如,控制不佳的哮喘、心血管疾病、急进型高血压、重度抑郁症),研究者或中心审查委员会认为会妨碍患者参加研究。
- a.总IgG低,≤500mg/dLb.AST或ALT>2.5×正常上限。如果转氨酶升高归因于SLE,并且已经排除了其他原因,则在与医学监查员和中心审查委员会讨论后,患者可能符合条件c.尿蛋白≥6 g/24小时或同等量d.血清肌酐≥2.5 mg/dL;和/或eGFR(根据MDRD公式计算)≤40 ml/min/1.73 m2 e.白细胞计数≤1.5 × 109/L f. 中性粒细胞计数≤1.0×109/L g.血红蛋白≤8.0 g/dL。h.血小板计数≤50×109/L(如果有证据显示血小板计数已稳定在≥40×109/L水平至少1周,且血小板计数降低归因于SLE,已排除其他原因,经与医学监查员和中心审查委员会讨论后,患者可能符合条件)。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和/或从筛选开始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4个月内任何时间打算怀孕的女性。
- 对任何人源性生物制品有过敏反应史。
- 脾切除史。
- 实体器官移植史。
- 在筛选前8周内需要住院的大手术或研究期间计划进行任何大手术。
- 研究者认为筛选前12个月内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
- 在过去12个月内有实施自杀行为史,或根据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等级量表(C-SSRS),筛选期间存在自杀意图或行为。
- 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 a. 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关节内或肌内皮质类固醇治疗; b. 筛选前8周内接受过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 c. 筛选前12周内接受过静脉注射环磷酰胺或其他烷化剂; d. 筛选前24周内接受过导致B细胞完全耗竭的利妥昔单抗或等效治疗,除非可证明B细胞恢复至接受利妥昔单抗或等效治疗前水平或正常范围; e. 在筛选前1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肿瘤坏死因子抑制剂、白细胞介素受体阻滞剂或其他小分子或生物制剂(包括贝利尤单抗); f. 筛选前6周内进行过输血、浓缩红细胞、血小板输注或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或血浆分离或血浆置换治疗; g. 筛选前4周内或研究过程中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h. 基线/第0天前4周内接种过任何COVID-19疫苗; i. 筛选前1年内接种过卡介苗(BCG); j. 附录1中列出的任何限制使用的药物;
- 在筛选前8周内或试验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过任何干预性临床试验。
- 合并变异免疫缺陷或已知有HIV感染史或其他易使患者发生重度感染的基础疾病。
- 筛选前8周内发生过任何带状疱疹感染,或在过去两年内发生过两次以上。
- 有重度和/或播散性病毒感染史,包括但不限于播散性疱疹、疱疹性脑炎或眼部疱疹。
- 在筛选前2周内或筛选期间需要全身抗生素治疗的任何活动性感染。例外情况: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在随机分组前已完全缓解的轻度感染(例如,普通感冒、病毒性胃肠炎)。与医学监查员和中心审查委员会讨论后,患者可能符合条件。
- 筛选前4周内出现任何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或住院治疗的严重近期感染。
- 筛选期经确认的乙型肝炎检测阳性:将排除HBsAg阳性的患者;HBsAg阴性但抗HBc抗体阳性的患者,如果HBV-DNA检测呈阳性,则排除。
- 筛选期经确认的丙型肝炎检测阳性:丙型肝炎抗体阳性的患者,如果中心实验室丙型肝炎RNA检测也呈阳性,则排除。
- 活动性结核(TB)感染史或未经治疗的潜伏性TB筛查阳性 a. 排除活动性TB病史或当前活动性TB; b. 潜伏性结核感染(LTBI)定义为筛选访视时QuantiFERON TB-Gold试验阳性,此时由熟悉结核病诊断和治疗的经认证的结核病专家或肺科医生排除活动性TB感染(根据当地实践可接受); c.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允许QuantiFERON TB-Gold阳性患者参与研究: i.有书面证据证明,在过去5年内,该患者圆满的完成了符合国家特定指南/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指南要求的合适的LTBI预防治疗;或 ii. 根据国家特定指南/CDC指南,患者在基线(第0天)前已完成至少4周的LTBI预防治疗,并愿意完成推荐的LTBI治疗的整个疗程。 d.筛选时QuantiFERON TB-Gold结果不确定者可进行复查(使用QuantiFERON TB-Gold、T-Spot或PPD检测),如果复查结果不确定或为阳性,则患者将被排除。
- 筛选前6个月内出现非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机会性感染(例如CMV、PCP、曲霉菌、组织胞浆菌、球孢子菌病)。
- 有生育能力且既往有过性生活史的≥25岁女性患者必须在美国癌症协会或适用的当地/国家指南推荐的时间段内进行过HPV检测和/或巴氏涂片,但距离随机化访视(第0天)不得超过5年。如果宫颈涂片提示存在高度鳞状上皮内病变(HSIL)、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CIN)III级、原位癌或原位腺癌(AIS),应提供进一步评价和治疗干预的证据。
- 过去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 筛选前4周内检测结果阳性提示COVID-19感染的患者。
- 筛选前12个月内需要住院治疗的有严重COVID-19病程史的患者。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名称 | 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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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通用名:泰它西普注射液
|
剂型:注射剂 预充针注射液
|
中文通用名:泰它西普注射液
|
剂型:注射剂 预充针注射液
|
对照药
名称 | 用法 |
---|---|
中文通用名:泰它西普注射液安慰剂
|
剂型:注射剂 预充针注射液
|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
指标 | 评价时间 | 终点指标选择 |
---|---|---|
第1阶段的主要终点: 1.第24周SLE反应指数(SRI-4)达到应答的患者比例。 | 完成24周治疗时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2.泰它西普160 mg和240 mg在成人活动性SLE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完成24周治疗时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3.在活动性SLE成人患者中,泰它西普160 mg和240 mg通过预充针注射液皮下注射给药的PK和PD。 | 完成24周治疗时 |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确证性第2阶段成人的主要终点: 主要有效性终点是在第52周访视时基于SLE反应指数(SRI-4)达到应答标准且未退出研究药物治疗或接受方案限制使用的治疗的患者比例。 | 完成52周治疗时 | 有效性指标 |
次要终点指标
指标 | 评价时间 | 终点指标选择 |
---|---|---|
第1阶段次要终点 第52周SLE反应指数(SRI-4)达到应答的成人患者比例。 | 完成52周治疗时 | 有效性指标 |
第2阶段次要终点 1.第52周时达到基于BILAG的狼疮综合评估(BICLA)应答的患者比例。 | 完成52周治疗时 | 有效性指标 |
2.第40-52周内达到或维持泼尼松≤7.5 mg/天(或同等药物)的患者比例。 | 完成40-52周治疗时 | 有效性指标 |
3.年度重度应答率。 | 完成52周治疗时 | 有效性指标 |
4.将使用CLASI评价基线时CLASI评分>0的患者在第52周时皮疹较基线改善≥50%的患者比例。 | 完成52周治疗时 | 有效性指标 |
5.在基线时有≥6个活动(压痛和肿胀)关节的患者中,第52周时该计数降低≥50%的患者比例。 | 完成52周治疗时 | 有效性指标 |
6.第52周时的医学结局研究36项简表健康调查(SF-36 v2)生理总评分(PCS)。 | 完成52周治疗时 | 有效性指标 |
7.达到次要终点2(第40-52周的泼尼松用量≤7.5 mg/天)的条件下,第40周达到低疾病活动度且维持至第52周的受试者比例。 | 完成40-52周治疗时 | 有效性指标 |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MC)
有
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有
研究者信息
姓名 | 学位 | 职称 | 电话 | 邮政地址 | 邮编 | 单位名称 | |
---|---|---|---|---|---|---|---|
赵岩 | 医学博士后 | 主任医师 | 13910188862 | zhaoyan_pumch2002@aliyun.com | 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帅府园一号 | 100730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
各参加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地区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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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 赵岩 | 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 靳洪涛 | 中国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 李树杰 | 中国 | 山东省 | 济宁市 |
吉林省人民医院 | 陈琳 | 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山西白求恩医院 | 张莉芸 | 中国 | 山西省 | 太原市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厉小梅 | 中国 | 安徽省 | 合肥市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 丁慧华 | 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 李芬 | 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谢其冰 | 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 王静 | 中国 | 云南省 | 昆明市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黄成辉 | 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Medicover Integrated Clinical Services Sp. z o.o. | Kolossa, Katarzyna | Poland | Bydgoszcz | Bydgoszcz |
Krakowskie Centrum Medyczne Sp. z o.o. | Borowy, Przemyslaw | Poland | Kracow | Kracow |
Jagiellońskie Centrum Innowacji Sp. z o.o. | Sliwowska, Beata | Poland | Kracow | Kracow |
Centrum Badawcze Panaceum Agnieszka Brzezicka,Magdalena Lenkiewicz Sp. z o.o. | Bielewicz-Zielinska, Agnieszka | Poland | Malbork | Malbork |
Centrum Medyczne Oporow | Misterska-Skora, Maria | Poland | Wroclaw | Wroclaw |
伦理委员会信息
名称 | 审查结论 | 审查日期 |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 修改后同意 | 2023-05-12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3-07-27 |
试验状态信息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9 ;
国际: 341 ;
已入组例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实际入组总例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试验终止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版本号 | 版本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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