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妥珠单抗注射液 |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号
CTR20222635
相关登记号
曾用名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适应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中国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中评价奥妥珠单抗疗效和安全性的 III 期、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中国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中评价奥妥珠单抗疗效和安全性的 III 期、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研究
试验方案编号
YA43750
方案最近版本号
1
版本日期
2021-10-20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姓名
曹臻
联系人座机
021-28923535
联系人手机号
18721092482
联系人Email
zhen.cao.zc3@roche.com
联系人邮政地址
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1100号11号楼4层
联系人邮编
201203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I期
试验目的
本研究将在中国 SLE 受试者中评价奥妥珠单抗联合标准口服治疗与安慰剂相比的疗效、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入选标准
  • 签署知情同意书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 18 至 75 岁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有能力依从研究方案
  • 筛选前≥ 12 周,根据 2019 EULAR/ACR 分类标准诊断为 SLE(参见附录 8)
  • 根据筛选时中心实验室的测定结果,ANA ≥ 1:80,或抗 dsDNA 和/或抗 Sm 抗体高于正常值范围上限(ULN)
  • 根据筛选时中心实验室的测定结果,C3、C4 和/或 CH50 低水平。
  • 筛选时疾病活动度高,定义如下: BILAG-2004: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存在 A 类表现和/或两个或多个器官系统存在 B 类表现 SLEDAI-2K:SLEDAI-2K 评分≥ 8– 医生总体评估(PGA):0 至 3 分视觉模拟量表(VAS)的评分≥ 1.0
  • 第 1 天疾病活动度高,定义如下: SLEDAI-2K:SLEDAI-2K 评分≥ 8,其他要求如下 为了确定第 1天合格性评分,需要同时考虑在第 1天存在的 SLEDAI-2K临床表现加上筛选时存在的实验室表现(由中心实验室评价)。– PGA:0 至 3 VAS 的评分≥ 1.0
  • 目前接受以下一种或多种稳定剂量标准疗法治疗 SLE:OCS、抗疟药、常规免疫抑制剂 如果受试者正在接受 OCS(如泼尼松),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筛选时和筛选期间, OCS 最大剂量为 30 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筛选前,OCS 剂量必须保持稳定≥ 7 天,并在第 1 天前保持稳定≥ 7 天。– 如果受试者正在接受抗疟药和/或常规免疫抑制剂治疗: 药物治疗的开始时间必须在筛选前≥ 12 周。 筛选前≥ 8 周和筛选期间,必须持续维持稳定剂量的药物治疗。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同意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采取避孕措施, 具体如下: 受试者必须在治疗期间和奥妥珠单抗或安慰剂末次给药后 18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使用两种避孕方法,其中至少一种方法的年失败率< 1%。 如果女性受试者处于初潮后、尚未达到绝经状态(连续≥ 12 个月无月经,且除 绝经之外无其他原因),且未接受过永久绝育手术(即,摘除卵巢、输卵管 和/或子宫)或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原因(如米勒管发育不全),则认为该女性具有生育能力。根据该定义,认为输卵管结扎的女性具有生育能力。出于与当地指导原则或法规保持一致的目的,可以调整具有生育能力的定义。 年失败率< 1%的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抑制排卵的激素类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节育器和铜质宫内节育器。 根据临床试验时间、患者偏好和正常的生活方式评价节欲可靠性。定期禁欲 (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或排卵后避孕法)和体外射精均不是适当的避孕方法。 如果当地指南或法规有要求,应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说明当地认可的适当避 孕方法和有关禁欲可靠性的信息。
排除标准
  •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奥妥珠单抗或安慰剂末次给药后 18 个 月内怀孕. 在筛选时,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尿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如果筛选时结果为阳性,则通过血清妊娠试验确认试验结果。
  • 存在严重的狼疮相关肾脏疾病和/或肾损害,定义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 筛选时 UPCR > 3.5 筛选前 6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进行的肾活检显示 III、IV 和/或 V 型 LN eGFR < 30 mL/min/1.73 m2(使用慢性肾病流行病学协作组公式估计)或需要 透析或肾移植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患有重度 LN,可能需要接受方案规定的禁用疗法进行治疗(参见第 6.8.8 节)。
  • 活动性重度或不稳定型狼疮相关神经精神疾病,或研究者认为可能需要接受方案规定的禁用疗法进行治疗的疾病 SLE 神经精神性表现包括但不限于脑膜炎、视网膜炎、脑血管炎、脊髓病、脱髓鞘综合征、急性意识模糊状态、精神病、急性卒中或卒中综合征、颅神经病、癫痫持续状态或癫痫发作、小脑共济失调和多发性单神经炎。
  • 筛选前 12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同时存在活动性混合性结缔组织病或系统性硬化症的重叠综合征
  • 筛选前 12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存在灾难性或重度抗磷脂综合征 可以纳入存在非灾难性或非重度抗磷脂综合征且在筛选前至少 2 个月通过抗凝治疗充分控制的受试者。
  • 研究第 1天前1年内有非SLE炎症性皮肤或关节疾病史,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SLE 皮肤或关节表现的评估
  • 在研究第 1 天前 1 年内因为何非 SLE 疾病史而接受口服、IV 或 IM 皮质类固醇治疗共超过 14 天
  • 接受以下任何一种被排除的疗法: 在筛选前 9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接受任何 B 细胞耗竭治疗(例如抗 CD20、抗 CD19)或抗浆细胞 治疗 在筛选前 2 个月或筛选期间接受环磷酰胺、他克莫司、环孢素或 voclosporin 在筛选前 2 个月或筛选期间接受任何生物疗法(抗 CD20、抗 CD19 或抗血浆 细胞除外) 筛选前 2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使用 Janus 相关激酶(JAK)、Bruton 酪氨酸激 酶(BTK)或酪氨酸激酶 2(TYK2)抑制剂,– 筛选之前 28 天内或筛选期间接种任何活疫苗
  • 具有临床意义的出血高风险或需要血浆置换、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或急性血液制 品输注的任何状况
  • 受试者发生研究者认为可能会阻碍受试者参加研究的重大或无法控制的疾病
  • HIV 感染:对于HIV状态未知的受试者,如果当地法规要求,将在筛选时在当地进行HIV 检测。
  • 结核(TB)感染:如果当地法规要求或根据当地临床实践,将在筛选时在当地进行潜伏性 TB 检 测。 在完成适当的治疗后,潜伏性 TB 患者不排除在研究之外。
  • 任何类型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甲床的真菌感染
  • 受试者发生符合以下任何标准的重大感染事件: 筛选前 8 周内或筛选期间需要住院治疗 – 筛选前 8 周内或筛选期间需要使用静脉注射抗生素(或抗感染药物)治疗 筛选前 2 周内或筛选期间需要使用口服抗生素(或抗感染药物)治疗 在没有严重感染的情况下给予抗生素或抗感染药物并非排除标准。
  • 有严重复发性或慢性感染史
  • 有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PML)病史
  • 在过去 5 年内存在癌症病史,包括实体瘤、血液恶性肿瘤和原位癌:已接受治疗或切除且已痊愈的皮肤非黑色素瘤受试者有入选研究资格。
  • 筛选前 4 周内或筛选期间需要住院治疗的大手术
  • 当前酗酒或药物滥用或者在筛选前 12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存在酗酒或药物滥用史
  • 对研究治疗不耐受或存在禁忌,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具有单克隆抗体严重过敏或速发型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奥妥珠单抗输注的任 何组分存在超敏反应 对口服或静脉给药的皮质类固醇不耐受或存在禁忌
  • 无外周静脉通路
  • 存在以下任何实验室参数: AST 或 ALT > 2.5 × ULN 中性粒细胞< 1.5 × 103 /μL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HBsAg 阴性和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但未检出乙型肝炎病毒 (HBV)DNA 的受试者有入选研究资格,但需要每月监测一次 HBV DNA,直至奥妥珠单抗或安慰剂末次给药后 12 个月。 丙型肝炎血清学检查呈阳性:丙型肝炎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但在抗病毒治疗完成后至少 6 个月未检测 到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的受试者有入选研究资格,但需要每月监 测 HCV RNA,直至奥妥珠单抗或安慰剂末次给药后 12 个月。 血红蛋白< 7 g/dL,除非由活动性 SLE 所致 血小板计数< 50,000/μL,除非由活动性 SLE 所致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名称 用法
中文通用名:奥妥珠单抗注射液
剂型:注射液
对照药
名称 用法
中文通用名:奥妥珠单抗安慰剂注射液
剂型:注射液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达到 SRI(4)的受试者比例 基线-第 52 周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达到 SRI(6)的受试者比例 基线-第 52 周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达到持续皮质类固醇控制的受试者比例 第 40 周-第 52 周,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达到持续 SRI(4)缓解的受试者比例 第 40 周-第 52 周,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达到 BICLA 的受试者比例 基线第52周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达到 SRI(8)的受试者比例 基线第52周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达到 SRI(4)的受试者比例 基线-第 24 周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达到临床 SRI(4)的受试者比例 基线第52周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接受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且达到 SRI(4)的受试者比例 基线第52周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达到 LLDAS的受试者比例 基线第52周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52 周期间至首次 BILAG 复发的时间 所有访视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FACIT-F 量表的变化 基线第52周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SF-36 v2 躯体疼痛领域量表的变化 基线第52周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SF-36 v2 躯体健康总评量表的变化 基线第52周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 所有访视, 安全性指标
特别关注的不良事件特征 所有访视, 安全性指标
目标生命体征相对于基线的变化 所有访视, 安全性指标
目标临床实验室检测结果相对基线的变化 所有访视,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MC)
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研究者信息

姓名 学位 职称 电话 Email 邮政地址 邮编 单位名称
曾小峰 医学博士 主任医师 010-69159956 xiaofeng.zeng@cstar.org.cn 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帅府园1号 100730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各参加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地区 城市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曾小峰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杨念生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广东省人民医院 李洋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古洁若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李美玲 中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魏蔚 中国 天津市 天津市
新疆维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武丽君 中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赵铖 中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 孙凌云 中国 江苏省 南京市
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戴冽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谢其冰 中国 四川省 成都市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张卓莉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朱小霞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董凌莉 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段新旺 中国 江西省 南昌市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杨娉婷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穆荣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何岚 中国 陕西省 西安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林进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史晓飞 中国 河南省 洛阳市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医院 胡建康 中国 江西省 萍乡市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刘志纯 中国 江苏省 苏州市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刘升云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伦理委员会信息

名称 审查结论 审查日期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2-07-13

试验状态信息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0 ;
已入组例数
国内: 2 ;
实际入组总例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2023-04-04;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2023-05-09;    
试验终止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版本号 版本日期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