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
CTR20171035
相关登记号
CTR20171000
曾用名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适应症
实体瘤(剂量递增期)、食管鳞癌(剂量扩展期)
试验通俗题目
avelumab的I/Ib期研究并在选定适应症中扩展
试验专业题目
中国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I/Ib期研究评价avelumab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并在选定适应症中扩展
试验方案编号
MS100070-0035(3.0版)
方案最近版本号
4.0
版本日期
2019-05-17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姓名
孙于磊
联系人座机
010-59077405
联系人手机号
联系人Email
sylvester.sun@merckgroup.com
联系人邮政地址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2号诺金中心写字楼25层
联系人邮编
100016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分类
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试验分期
I期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剂量递增期
评价avelumab (MSB0010718C)单药治疗在中国受试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MTD)
评价avelumab在中国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剂量扩展期
独立审查委员会(IRC)根据RECIST 1.1标准评价食管鳞癌(ESCC)扩展队列中avelumab对ESCC的最佳总体疗效(BOR)和缓解持续时间(DOR)
评价avelumab在中国受试者中的PK特征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无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 年龄≥ 18岁的中国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 近期获得的、适合生物标志物检测的含肿瘤组织(来自6个月内非放射区域的活检标本)的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组织块,或至少12张未染色肿瘤组织玻片(1周内制备)。
-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肿瘤,无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失败。
- 进入研究时ECOG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
- 预计寿命至少3个月。
- 适当的造血功能: 白细胞计数 ≥ 3 × 109/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 1.5 × 109/L;淋巴细胞计数 ≥ 0.5 × 109/L;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血红蛋白 ≥ 90 g/L(可以是输血之后)
- 适当的肝功能:总胆红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天冬氨酸转移酶 (AST) ≤ 2.5 × ULN;丙氨酸转氨酶 (ALT) ≤ 2.5 × ULN
- 适当的肾功能: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临床筛选期妊娠试验阴性。本研究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 “所有青春期后的女性,但年龄相关的自然(自发)绝经连续≥ 12个月且卵泡刺激素(FSH)升高> 40 mIU/mL、或接受过手术绝育、或无性生活的女性除外”。
-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必须采用高效避孕措施(即避孕方法的失败率小于1%每年)。
排除标准
- 既往接受过任何抗体或针对T细胞辅助调节蛋白(免疫检查点),例如PD-1和PD-L1、细胞毒T淋巴细胞抗原-4(CTLA-4)、4-1BB、LAG-3、TIM-3或抗-CD127等阻断剂的药物治疗。既往肿瘤疫苗治疗可接受。
- 同时接受另一种抗肿瘤治疗(例如,细胞减灭治疗,放疗[除了骨的姑息性放疗*和浅表病灶的放疗以外],免疫治疗,或除了促红素以外的细胞因子治疗)。不允许研究药品首次给药前28天以及研究过程中进行覆盖30%以上骨髓区域的放疗。
- Avelumab首次给药前28天内实施了诊断性活检以外的大手术,和/或avelumab给药前28天内受试者尚未从手术中完全恢复。
- 同时使用禁忌药。
- 快速疾病进展(例如溶瘤综合征)。
- 有活动性脑转移的受试者,符合以下标准的受试者除外: 曾接受局部脑转移灶治疗,治疗后至少4周无进展,不需要甾体类激素维持治疗,且无局部脑转移灶引起的进行性神经系统症状(脑转移灶治疗后的后遗症可以接受)
- 本研究以外的既往恶性疾病,但除了以下情况之外:宫颈原位癌、已充分治疗的皮肤非黑色素瘤肿瘤、或其他恶性肿瘤至少5年前接受手术和/或放疗且此后无复发证据。
- 开始avelumab治疗之前28天内使用过其他研究药品,或其他研究药品的使用距离avelumab开始治疗的时间小于该药品的1个给药周期(以时间更短者为准)
- 既往实体器官或骨髓移植史。
- 严重的急慢性感染,例如:未控制的急性感染;既往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既往诊断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HIV感染状态不明的受试者需进行HIV病毒检测并可能需要提供知情同意书。如果HIV感染状态不明但不同意检测HIV的受试者不能入选本研究;临床筛选时乙肝病毒(HBV)表面抗原阳性,和/或确定丙肝病毒(HCV)RNA检测阳性(如果抗HCV抗体阳性,在临床筛选期需进行HCV-RNA检测)
- 受试者存在免疫刺激药物治疗后可能恶化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除了以下情况之外:I型糖尿病、白癜风、银屑病、甲状腺功能低下或亢进且不需要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因任何原因接受免疫抑制剂(例如甾体类激素)的受试者需在avelumab开始给药前逐步停用此类药物(肾上腺功能不足者除外,此类受试者可以按照生理替代剂量继续使用皮质类固醇,其剂量相当于每日≤ 10mg强的松)。应排除不允许逐步停用免疫抑制剂的受试者。可接受系统暴露量低的其他甾体类激素使用情况(外用、经鼻、经眼或吸入)。
- 既往或正在使用全身用甾体类激素治疗急性过敏,除非预计甾体类激素的给药在14天内完成,或14天后的每日用量≤ 10 mg强的松或其他等量激素。
- 既往对单克隆抗体的重度超敏反应(NCI-CTCAE 4.03版≥ 3级),任何过敏史,或哮喘未控制(如≥ 3个哮喘特征,即部分控制哮喘或未控制哮喘)。
- 与既往治疗(包括任何既往的研究性药物)相关的NCI-CTCAE 4.03版2级或2级以上持续毒性(除了< 3级的神经病变和任何级别的脱发以外)。
- 妊娠或哺乳。
- 酒精或药物滥用。
- 既往不能控制的并发症,包括但不局限于:标准治疗后仍不能控制的高血压(未稳定至150/90 mmHg或以下),或不能控制的活动性感染,或不能控制的糖尿病(例如,糖化血红蛋白≥ 8%)。
- 有临床意义(活动性)的心血管疾病:脑血管意外/卒中(入组前6个月内);心肌梗死(入组前6个月内)、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学会分级≥ II)或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包括根据Fridericia方法矫正的QT间期延长超过470 msec、安装起搏器、既往诊断为先天性长QT综合征)。
- 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影响受试者对avelumab耐受性的其他所有严重疾病(如炎性肠病、结肠炎、肺炎及纤维化)。
- 任何可能妨碍知情同意理解或演示,或导致不依从方案的精神疾病。
- Avelumab首次给药前28天内以及研究过程中接种疫苗,除了灭活疫苗(例如灭活的流感疫苗)以外。
- 受试者无法律行为能力或法律行为能力受限。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名称 | 用法 |
---|---|
中文通用名:Avelumab
|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20mg/ml;每2周1次静脉输注(输注时间1小时[-10 分钟/+ 20分钟,即50至80分钟]),或前12周每周1次,从第13周开始往后每2周1次。
|
对照药
名称 | 用法 |
---|---|
中文通用名:无
|
用法用量:无
|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
指标 | 评价时间 | 终点指标选择 |
---|---|---|
DLT观察期内(用药后21天内,10 mg/kg每周1次队列除外)观察到的DLTs | 首次给药后21天 | 安全性指标 |
中国受试者中的PK特征 | 治疗期及安全随访期 | 有效性指标 |
IRC根据RECIST 1.1标准确认的BOR和DOR | 治疗期 | 有效性指标 |
次要终点指标
指标 | 评价时间 | 终点指标选择 |
---|---|---|
根据NCI-CTCAE 4.03版对所有剂量组发生的TEAE进行分级 | 整个试验期间 | 安全性指标 |
根据NCI-CTCAE 4.03版对所有剂量组发生的治疗相关的AE进行分级 | 整个试验期间 | 安全性指标 |
抗avelumab的抗药抗体(ADA)的血清滴度、抗体类型和中和能力 | 治疗期及安全随访期 | 有效性指标 |
研究者根据RECIST 1.1标准确认的BOR和DOR | 治疗期 | 有效性指标 |
IRC根据irRECIST标准确认的irBOR和irDOR | 治疗期 | 有效性指标 |
IRC和研究者根据RECIST 1.1标准评估的PFS | 治疗期 | 有效性指标 |
IRC根据irRECIST标准评估的irPFS | 治疗期 | 有效性指标 |
OS | 受试者存活随访期 | 有效性指标 |
抗avelumab的ADA的血清滴度、抗体类型和中和能力 | 治疗期及安全性随访期 | 有效性指标 |
肿瘤MSI表型(微卫星稳定表型[MSS],低度微卫星不稳定表型[MSI-L],高度微卫星不稳定表型[MSI-H])/TMB(高和低)和PD-L1表达水平(阳性和阴性) | 受试者筛选阶段 | 有效性指标 |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MC)
无
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有
研究者信息
姓名 | 学位 | 职称 | 电话 | 邮政地址 | 邮编 | 单位名称 | |
---|---|---|---|---|---|---|---|
吴一龙 | 医学学士 | 教授 | 020 8387 7855 | gghlrn@gmail.com |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中山二路106 号 | 510080 | 广东省人民医院 |
各参加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地区 | 城市 |
---|---|---|---|---|
广东省人民医院 | 吴一龙 | 中国 | 广东 | 广州 |
吉林省肿瘤医院 | 程颖 | 中国 | 吉林 | 长春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 潘宏铭 | 中国 | 浙江 | 杭州 |
伦理委员会信息
名称 | 审查结论 | 审查日期 |
---|---|---|
吉林省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7-08-02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7-08-16 |
广东省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7-11-03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8-04-10 |
广东省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8-04-16 |
吉林省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8-04-18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9-12-11 |
试验状态信息
试验状态
已完成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74 ;
已入组例数
国内: 24 ;
实际入组总例数
国内: 24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2018-04-24;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2018-04-24;
试验终止日期
国内:2021-02-08;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版本号 | 版本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