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enfortumab vedotin |进行中-招募完成

登记号
CTR20210922
相关登记号
曾用名
药物类型
生物制品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适应症
本品用于治疗既往在新辅助/辅助、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背景下接受过程序性死亡受体-1(PD-1)或程序性死亡配体-1(PD-L1)抑制剂和含铂化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mUC)成人患者。
试验通俗题目
Enfortumab vedotin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和PD1/PD-L1抑制剂治疗的中国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患者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和PD 1/PD-L1抑制剂治疗的中国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受试者中评估Enfortumab Vedotin(ASG-22CE)的单臂、开放性、多中心II期研究
试验方案编号
7465-CL-1104
方案最近版本号
修正案3
版本日期
2023-02-14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姓名
李伶
联系人座机
010-85216666
联系人手机号
18612061001
联系人Email
serena.li@astellas.com
联系人邮政地址
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IFC大厦27层
联系人邮编
100022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分类
其他
试验分期
II期
试验目的
该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独立审查委员会(IRC)按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版评估经证实的客观缓解率(ORR)确定enfortumab vedotin(EV)单药治疗的抗肿瘤活性, 评估抗体偶联药物(ADC)、总抗体(TAb)和单甲基奥瑞他汀E(MMAE)的药代动力学(PK)。 该研究也将在中国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受试者中评估经研究者评估证实的ORR及缓解持续时间(DOR)、评估疾病控制率(DCR)、无进展生存期(PFS)、总生存期(OS)以及通过抗治疗抗体(ATA)发生率定义的免疫原性,评估enfortumab vedotin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无上限 (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入选标准
  • 在开始任何研究相关程序前(包括因使用禁用药物而退出研究,如适用),受试者必须签署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和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隐私条款。
  •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根据当地法规受试者年满18岁或应为成年人。
  • 受试者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为0或1。
  • 受试者必须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膀胱、肾盂、输尿管或尿道尿路上皮癌/移行细胞癌。其他组织学分型(包括腺癌、鳞状分化癌或混合癌)也符合要求。
  • 受试者患有不适合治愈性意向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受试者在基线时必须具有符合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Eisenhauer 2009)。既往放射区域内的病灶必须在放疗后进展为可测量病灶。
  • 受试者既往必须接受过PD-1/PD-L1抑制剂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在新辅助/辅助治疗背景下接受过PD-1/PD-L1治疗,且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完成后3个月内疾病复发或进展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 受试者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定义为在辅助/新辅助治疗背景下接受过含铂治疗,并且在治疗完成后12个月内疾病复发或进展,或者在局部晚期(定义为无法根治性切除)或转移性背景下接受过含铂治疗。 ● 含铂治疗可能包括联合PD 1或PD-L1抑制剂治疗。
  • 受试者的基线实验室数据符合以下要求。如果受试者近期接受过输血或生长因子,必须在任何生长因子治疗后≥7天或任何输血后≥28天接受血液学检查。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 b. 血小板计数≥100 × 109/L c. 血红蛋白≥9 g/dL d. 血清总胆红素(TBL)≤1.5×正常值上限(ULN)或对于患有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3×ULN e. 根据机构标准估算或通过24小时尿液采集测得的肌酐清除率(CrCl)≥30 mL/min(也可以使用肾小球滤过率[GFR]代替CrCl) f.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
  • 女性受试者未妊娠(见[第10.2节附录2避孕要求])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条件: a. 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见[第 10.2节 附录2避孕要求]) b. WOCBP但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期间遵循避孕指南(见[第10.2节 附录2避孕要求])。
  • 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内从筛选时开始停止哺乳并持续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
  • 女性受试者在整个研究期内从研究治疗首次给药时开始不得捐赠卵子并持续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
  • 女性伴侣具有生育能力(包括处于哺乳期的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治疗期内使用避孕措施(见[第10.2节 附录2避孕要求])并持续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
  • 男性受试者在整个研究期内不得捐献精子并持续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
  • 伴侣妊娠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内其伴侣妊娠期间禁欲或使用避孕套并持续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
  • 受试者同意在本研究中接受研究治疗时不会参加另一项干预性研究。
  • 受试者必须在接受最近一次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尿路上皮癌进展或复发。
  • 根据研究者的评估,受试者的预期寿命必须≥3个月。
排除标准
  • 受试者既往存在≥2级的感觉或运动神经病变。
  • 受试者发生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如果以下所有情况均属实,则允许研究受试者接受CNS转移治疗: a. 筛选前,CNS转移在临床上已稳定至少6周 b. 如果需要使用类固醇治疗CNS转移,受试者已接受稳定剂量 ≤2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治疗至少2周 c. 基线成像扫描显示无证据表明出现新的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 d. 受试者无软脑膜疾病
  • 受试者持续存在与既往治疗(包括全身性治疗、放疗或手术)相关的临床显著毒性(2级或以上,但脱发除外)。
  • 排除持续存在≥3级免疫治疗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或垂体功能减退的受试者。排除持续存在免疫治疗相关结肠炎、葡萄膜炎、心肌炎或肺炎的受试者或出现需要使用高剂量类固醇(>2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的其他免疫治疗相关AE的受试者。 使用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必要时)维持/控制良好时,可入组患有≤2级免疫治疗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或垂体功能减退的受试者。
  • 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不受控制的糖尿病病史。 除非另有说明,不受控制的糖尿病定义为糖化血红蛋白(HbA1c)≥8%或HbA1c为7%至<8%之间且伴发相关糖尿病症状(多尿或烦渴)。
  • 受试者既往接受过enfortumab vedotin或其他含MMAE的ADC治疗。
  • 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年内确诊了另一种恶性肿瘤,或存在任何先前诊断的恶性肿瘤残留疾病的证据。允许患有非黑素瘤皮肤癌、经治愈性治疗的局限性前列腺癌(无进展证据)、接受主动监测/观察等待(不以治疗为目的)的低风险或极低风险(根据标准指南)局限性前列腺癌或任何类型原位癌(如果进行了完全切除)的受试者参与研究。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时,受试者正在接受针对病毒、细菌或真菌感染的全身性抗菌治疗。允许接受常规抗菌预防。
  • 受试者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或抗乙型肝炎核心抗体结果呈阳性。允许聚合酶链 反应(PCR) 在基线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受试者入组并根据当地或机构指南接受适当 的抗病毒预防治疗或定期监测。
  • 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或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允许接受过丙型肝炎感染治疗且记录证明持续病毒学应答≥12周的受试者参与研究。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受试者有符合纽约心脏协会III-IV级的脑血管事件(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或心脏症状(包括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记录。
  • 受试者在2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接受过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2周前尚未完成的放疗、化疗、生物制剂、研究用药物和/或免疫疗法的抗肿瘤治疗。而接受过这些治疗入组的受试者其治疗毒性必须在开始研究治疗前已消退或充分稳定。
  • 已知受试者对enfortumab vedotin或其制剂中所含任何辅料(包括组氨酸、海藻糖和聚山梨酯20)有超敏反应,或者已知受试者对使用CHO细胞生产的生物制剂有超敏反应。
  • 已知受试者患有活动性角膜炎或角膜溃疡。如果受试者的疾病已得到充分治疗,则允许患有浅层点状角膜炎的受试者参加研究。
  • 受试者存在任何不适合参加研究的情况。
  • 未控制的肿瘤相关骨痛或紧急脊髓压迫。需要止痛药的受试者在首次给药时必须已接受至少2周的稳定治疗方案。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名称 用法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Enfortumab Vedotin
剂型:注射剂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Enfortumab Vedotin
剂型:注射剂
对照药
名称 用法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IRC根据RECIST 1.1版评估的经证实ORR。 缓解评估时间:大约每8周进行一次至1年,之后降低至大约每12周一次。 有效性指标
ADC、TAb和MMAE PK变量: Cmax、Ctrough、Tmax、AUC0-7d、AUC0-28d、Rac(Cmax)、Rac (AUC0-7d)、t1/2(如适用)、CL和VSS(如适用) PK样本采集时间点:C1D1、 C1D8、 C1D15 和C2D1给药前后。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根据RECIST 1.1版研究者评估证实的ORR 大约每8周(±1周)进行一次缓解评估。研究1年后,缓解评估频率将降低至每12周(±1周)一次。将在首次证明缓解至少4周后,通过重复扫描确认缓解(CR或部分缓解[PR])。 有效性指标
根据RECIST 1.1版经IRC和研究者评估确定的DOR 大约每8周(±1周)进行一次缓解评估。研究1年后,缓解评估频率将降低至每12 周(±1周)一次。将在首次证明缓解至少4周后,通过重复扫描确认缓解(CR或部分缓解[PR])。 有效性指标
根据RECIST 1.1版经IRC和研究者评估确定的DCR 大约每8周(±1周)进行一次缓解评估。研究1年后,缓解评估频率将降低至每12 周(±1周)一次。将在首次证明缓解至少4周后,通过重复扫描确认缓解(CR或部分缓解[PR])。 有效性指标
根据RECIST 1.1版经IRC和研究者评估确定的PFS 大约每8周(±1周)进行一次缓解评估。研究1年后,缓解评估频率将降低至每 12 周(±1周)一次。将在首次证明缓解至少4周后,通过重复扫描确认缓解(CR或部分缓解[PR])。 有效性指标
OS 在疾病进展前的每次计划访视期间评价生存状况,并在每12周(±1周)(从疾病进展开始计算)更新。 有效性指标
ADC ATA的发生率 在C1,2,3,4,6,8和10的给药前24小时内及末次给药后30-37天内采集ATA样本。 安全性指标
安全性和耐受性 在整个研究期间(自ICF签署至末次给药30天后)内评价安全性特征。 安全性指标
安全性变量: ● 不良事件(AE) ● 实验室检查 ● 生命体征测量 ● 12导联ECG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 在整个研究期间(自ICF签署至末次给药30天后)内评价安全性特征。 安全性指标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MC)
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研究者信息

姓名 学位 职称 电话 Email 邮政地址 邮编 单位名称
郭军 医学博士 主任医师 010-88121122 Guoj307@126.com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2号 100142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各参加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地区 城市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郭军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史艳侠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章小平 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 孙忠全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 董海鹰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南京鼓楼医院 郭宏骞 中国 江苏省 南京市
湖南省肿瘤医院 谢宇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吴斌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

伦理委员会信息

名称 审查结论 审查日期
北京肿瘤医院 修改后同意 2021-04-01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7-29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2-06-17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3-06-02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4-07-22

试验状态信息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完成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0 ;
已入组例数
国内: 40 ;
实际入组总例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2021-07-22;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2021-08-03;    
试验终止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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