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厦门医院(厦门市中医院)
临床试验运行流程
临床试验项目运行流程
1 项目立项
1.1 项目洽谈
1.1.1 受理范围
II-IV期药物临床试验(包括中药保护品种)、特殊医学食品临床验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1.1.2 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组
肿瘤科、感染性疾病科、骨科、普外科、耳鼻喉科、乳腺外科、泌尿外科、中西医结合内分泌、中医肝病、中医风湿免疫、中医消化、中医心血管、中医脑血管、中医肛肠、中医骨伤、中医儿科、中医呼吸、中医妇科
1.1.3 由机构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洽谈。
申办方/CRO需按要求提交项目立项资料,建议通过电话及邮箱进行沟通。
联系人:李晓晖;电话:0592-5574313;邮箱:467008682@qq.com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江头东路339号厦门市中医院南区制剂室三楼301室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
立项申请,应由申办方代表直接联络机构办公室,机构初步评估项目可行性后按医院流程确定项目负责人/PI,不得由申办方/CRO私下指定的项目负责人/PI。
1.1.4机构办与申办者/CRO和专业组负责人共同确定主要研究者(PI)。就临床试验项目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1.1.5申办者/CRO按照《临床试验报送资料列表》附件1的内容准备临床试验的立项材料。
1.1.6申办者/CRO填写《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表》(附件3)、《临床试验项目审议表》(附件5)、《试验方案内容确认表》(附件12)、《知情同意书内容确认表》(附件13)并递交给主要研究者。
1.1.7主要研究者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后在《试验方案内容确认表》、《知情同意书内容确认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和日期。
1.1.6主要研究者(PI)确定研究小组成员,并填写《厦门市中医院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利益冲突声明》(附件6)。
1.1.7申办者/CRO将由研究者签署意见的《试验方案内容确认表》、《知情同意书内容确认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表》、《临床试验项目审议表》、《厦门市中医院临床试验利益冲突声明》和《临床试验报送资料列表》(附件1)中规定的相关材料交至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秘书处。
1.1.8机构办公室对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表》、《临床试验项目审议表》上签署意见。同时,机构办公室将审议结果通知研究者。完成立项阶段工作。
1.1.9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填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审议表》,并按照表格中要求准备立项资料。流程同药物临床试验。
1.2 方案设计
1.2.1 如为组长单位,机构办和主要研究者协助申办者/CRO确定各分中心,并组织设计或讨论试验方案,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等。协助申办者/CRO组织召开方案讨论会。
1.2.2若需邀请研究者召开方案讨论会的,申办者/CRO需提前将方案讨论会邀请函/会议通知及方案相关资料发给相关人员。
2 伦理审查
2.1 伦理委员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秋萍
联系电话:0592-5574312
2.2 初始审查伦理递交申请
2.2.1 申办方在收到机构立项通知后,可直接与伦理委员会联系,沟通会议审查事宜。如需获取伦理审查申请资料清单,可直接咨询伦理委员会联系人。
2.2.2 根据伦理委员会的申请要求,申请伦理审查需先提交申请资料(电子版)至伦理委员会邮箱,由伦理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
2.2.3 伦理办公室将通过邮件回复形式审查结果,请按邮件内容完善申请资料。
2.2.4 形式审查通过后的申请资料(电子版)需发送至机构办公室邮箱,由机构办公室进行伦理审查前的QA审查。
2.2.5 机构办公室将通过邮件反馈QA审查结果,请结合QA报告与研究者进行方案完善。
2.4 跟踪审查
· 项目研究进行期间,有如下情况需报伦理审查:
· 试验方案的修正
· 知情同意书的修正
· SAE报告
· 对不依从/违反研究方案
· 年度/定期跟踪审查
· 研究项目的暂停/终止
· 结题申请
3 合同管理
3.1 合同草稿
3.1.1 获得伦理委员会批件,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项目方可进行合同洽谈。
3.1.2《临床试验协议书》的模板原则上由机构提供,若申办方有特殊要求的,可经协商接受申办方合同模板。
3.1.3 合同预算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检查费、技术服务费、管理费、受试者交通补贴等几大类以及相应的税费等,具体见合同明细。
3.1.4机构办负责与申办方/CRO商讨合同金额及细节。
3.1.5《临床试验协议书》原则上由机构与申办方直接签订。若申办方委托CRO签订者,则须附《申办方承诺函》(附件15)。
3.2 合同审批
3.2.1 合同经过双方审核达成共识后定稿。
3.2.2 由机构办人员交主要研究者、医院相关部门及领导办理合同审批手续。
3.2.3 完成审批盖章流程后,交由申办方/CRO签字、盖章。协议一式四份,两份交给申办者,两份保存至机构办公室。
3.3 合同生效
3.3.1 合同生效后,申办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研究经费。
3.3.2 经费发票在我院财务部门确认经费到帐后方可开具。
3.3.3 经费发票原则上不予邮寄,需在机构办公室签字领取,遗失不补。
3.4 合同关闭
3.4.1 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共同核实试验项目费用。
3.4.2 根据双方核实的结果,由机构办出具《临床试验项目汇总结算清单》和《临床试验项目经费结算明细单》。
3.4.3 申办方根据《临床试验项目汇总结算清单》,支付合同尾款。
4 项目启动
4.1 监查员
4.1.1 项目启动时需指定项目的监查员,申办方需保证监查员资质符合法规要求。
4.1.2 监查员需提供以下资料至机构办备案:
· 监查员介绍信或者公司委托书(盖公章)
· 身份证复印件
· GCP培训证书
4.1.3 监查员在提交《监查计划》后,其工作向机构项目管理员负责,每次监查时必须填写登记《厦门市中医院临床试验监查计划及完成情况记录表》。
4.2 临床研究协调员(或称临床研究助理)
4.2.1 在我院机构开展的临床试验项目,均须配备临床研究协调员(CRC)。
4.2.2机构办依据各专业人员情况,与科室商讨确定CRC是由科室自行指派或由与我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SMO派遣。
4.2.3确定配备第三方CRC的项目,其相关费用由申办方/CRO与SMO洽谈确定,并由申办方/CRO直接支付给SMO。我院机构办负责CRC的日常管理和培训。
4.2.4 SMO公司派遣至我院独立工作的CRC需具备以下条件:
· 具备医学/药学/护理等相关专业背景;
· 经过GCP培训并获得证书;
4.2.5 CRC须通过GCP办公室的面试、方案培训和PI授权后,方可上岗开展工作。
4.2.6 CRC工作范围:非医学性判断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4.2.7 CRC需定期向机构办项目管理员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
4.2.8 机构可协助CRC办理工作卡、工作服等手续。
4.3 物资准备和交接
主要指项目文件资料、试验用药物、物资等。
4.3.1 项目文件资料
申办方/CRO代表与专业组秘书完成交接手续。
4.3.2 试验用药物
4.3.2.1 由申办方/CRO代表/监查员、机构办项目管理员、药物管理员三方共同完成试验药物交接,一般情况下需要在启动会前交接完毕。
4.3.2.2 试验用药物运输过程需保存湿温度记录,常温与室温储存的药物同样需要运输过程的温湿度记录。若有特殊储存条件的药物建议采用冷链或特殊方式运送。
4.3.2.3 我院采取中心化药房管理,试验药物管理相关事宜可直接联系机构办公室。
药物管理员:文老师、陈老师
联系电话:0592-5574311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江头东路339号厦门市中医院南区制剂室三楼301室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
4.3.2.4 试验药物交接时,需随试验药物一并提供以下文件(器械、试剂参照本条):
· 符合GMP生产的证明文件及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 药检合格报告(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部分生物制品需提供CFDA指定的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 药物运输过程的温/湿度记录
· 药物运送的快递单
· 有特殊储藏要求的药物。如机构办暂不具备条件,需提供符合条件的储藏设施。
· 试验药物盲底或应急信封
· 上述材料应保存在机构临床试验药房(药物盲底和应急信封应保存在专业组的项目档案柜)
4.4 启动会
4.4.1首期研究经费支付、项目文件资料、试验用药物交接齐全后方可召开试验启动会。
4.4.2申办方/CRO代表/监查员需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与主要研究者、项目管理员确定启动会事宜,包括日期、地点、参加人员等。参加人员至少应包括:研究者、参与试验的检验检查科室人员、机构办秘书、项目管理员、质量管理员、临床研究协调员、申办方/CRO代表等。
4.4.3 会议资料
· 临床试验方案
· 培训PPT,内容应包括:试验药物(器械)简介及研究背景、试验步骤、入排标准、知情同意过程、病例报告表的填写、评价方法、药物/器械管理、AE/SAE的报告程序、试验的注意事项、介绍监查计划等)。
· 请申办方/CRO代表/监查员协助主要研究者及时提交签署好的《临床试验启动通知单》、和《临床试验启动会议纪要》(附件12)(包括启动会签到表、会议纪要、研究者签名样张、任务分配及授权表)、《厦门市中医院临床试验项目利益冲突声明》(附件6)等表格,上述表格由机构统一提供。若申办方/CRO需使用本公司表格/模板的,需提前与机构办公室沟通并获得许可。
4.4.4 主要研究者明确工作分工,并对试验相关人员进行授权。
4.4.5 会议资料交归档。包括:相关表格、培训PPT、会议照片等。
4.4.6 项目需得到项目管理员确认通知后,方可启动筛选受试者。
5 项目实施
5.1 监查工作:
5.1.1 频率要求:每月至少一次,现场监查。
5.1.2 监查员至少提前一天与项目管理员或研究者联系,确认监查时间、访视内容。
监查员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开展监查工作。
5.1.3 完成监查后,监查员需填写《监查员访视记录表》,并提交给项目管理员。
5.1.4 若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更换监查员,需按前述4.1的要求,重新备案。
5.2 SAE和SUSAR报告
研究者在获知SAE和SUSAR的2小时内,向专业负责人/主要研究者和机构办公室报告,填写《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并在机构办协助下,于24小时内报告医院伦理委员会和申办方。并配合申办方对发生的SAE进行评估。
机构的安全性信息专用接收邮箱为xzy_sae_susar@163.com 。
6 项目结束
6.1 费用核算
6.1.1 在所有受试者完成随访后,由申办方、项目管理员、主要研究者根据合同约定,核实费用支出情况。
6.1.2 申办方支付研究经费,具体参见3.4合同关闭。
6.2 药物退还
6.2.1 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员和药物管理员按照《临床试验药物退还的SOP》清点剩余药物,填写相关表格后退返申办者/CRO。
6.3 数据交接(适用于纸质CRF表)
6.3.1 CRF表移交
6.3.1.1 研究者对所完成项目的研究病历及CRF表进行自查,并填写《厦门市中医院药物临床试验科室自查报告》并对自查问题进行整改。
6.3.1.2 研究者将整改后的研究病历及CRF表和《厦门市中医院药物临床试验科室自查报告》一并递交机构办公室。
6.3.1.3 机构办公室项目管理员和质量管理员对研究资料进行终末质控,并向研究者提交《厦门市中医院临床试验项目院内核查表》;研究者依据核查表内容进行整改反馈。
6.3.1.4研究者填写《厦门市中医院药物临床试验科室项目结题自查声明》并递交给机构办。
6.3.1.5申办方/CRO公司填写《申办方项目结题声明》并递交给机构办。
6.3.1.6申办方/CRO公司临床试验费用结清后,机构办向申办方移交CRF表(第二联)。
6.3.2 数据答疑
6.3.2.1 对于数据记录和录入过程中出现的疑问,由数据统计单位出具《数据澄清表》,由监查员移交研究者进行确认。
6.3.2.2 研究者在澄清表中做出答疑,监查员可予以必要的协助。
6.3.2.3 经研究者签名确认的《数据澄清表》需在机构办保留一份副本。
6.4 小结表
6.4.1 在所在受试者完成随访、研究者完成原始数据及文件的核查与数据质疑和澄清后,由主要研究者完成《分中心小结表》,并签字确认。
6.4.2小结表与研究资料经以下人员完成一致性确认后交机构办公室审核盖章,交给申办方代表/监查员。
· 主要研究者核对小结/总结与有关资料的一致性,并签署《关于研究者核对小结/总结报告的声明》
· 监查员核对总结/小结与有关资料的一致性,并签署《关于监查员核对小结/总结报告的声明》
· 机构办秘书和项目管理员对项目进行总结声明,填写《关于机构秘书项目管理员核对小结总结报告的声明》
6.4.3 若我院为项目参加单位,主要研究者在《分中心小结表》盖章后即可向由伦理委员会提交结题申请。
6.5 总结报告
6.5.1 撰写总结报告
在统计分析报告完成后,由组长单位、申办方共同撰写总结报告初稿。
6.5.2 总结会
6.5.2.1 在召开试验项目总结会前,监查员需提前将会议邀请函及总结报告初稿等电子版资料,发送至邮箱467008682@qq.com,或提交纸质版本。
6.5.2.2 参会人员名单由机构办公室与专业组负责人/PI共同确定。
6.5.3 总结报告定稿
6.5.3.1 院内审核
将总结报告(电子版)同时发送至机构办公室和主要研究者的邮箱,各方审阅总结报告内容;
· 主要研究者核对小结/总结与有关资料的一致性,并签署《关于研究者核对小结/总结报告的声明》
· 监查员核对总结/小结与有关资料的一致性,并签署《关于监查员核对小结/总结报告的声明》
· 机构办秘书和项目管理员对项目进行总结声明,填写《关于机构秘书项目管理员核对小结总结报告的声明》
·
6.5.3.2 总结报告盖章
· 总结报告须胶装,封面和骑缝加盖申办方/CRO公章,盖章后需提供一份副本由机构办公室保存。
· 由主要研究者在总结报告签名,机构办审查签名无误后加盖机构公章;
6.5.4 伦理结题申请
申办方需配合主要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申请结题审查,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 伦理审查结题报告
· 研究总结报告(电子版)
注意:以上文件先将电子版发送至xmzyyIRB@126.com,收到形审合格邮件后再提交相应的纸质文件。
6.5.5 机构结题申请
申办方/CRO需配合主要研究者,填写《临床试验项目结题签认表》,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后递交机构办。
7 其他事项
7.1 稽查
7.1.1 申办方需提前与主要研究者和机构办公室沟通稽查事宜,如稽查时间、稽查内容、稽查单位/人员、稽查范围等事项,并向机构办公室发送书面通知。
7.1.2 项目管理员通知相关项目研究者提前按要求准备资料,如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试验原始记录、CRF表、SOP等,配合稽查。
7.1.3 项目管理员确认接待的地点、落实参会人员(若稽查人员与书面通知不一致,可拒绝接待)。
7.1.4 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管理员反馈给研究者,并督促其及时总结并反馈。
7.1.5 稽查结论和情况说明等材料,由项目管理员存档。
7.2 涉及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的临床试验
机构办公室需与申办者协商,按照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流程,完成“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申请,获得遗传办行政许可批件或已在科技部网站获得该项目行政审批通过的公示结果后,方可与申办方/CRO签订项目合同,开展试验项目。
7.3 其他说明
7.3.1 申办方代表/监查员等应与机构办公室保持密切沟通,出现问题时应协调解决。
7.3.2 本工作指南所列内容和流程均为一般情况,供各方参考。个别特殊情况,以双方沟通结果为准。
7.3.3 本工作指南中未涉及到的事宜,请直接与机构办公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