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332片 |进行中-尚未招募

登记号
CTR20251135
相关登记号
曾用名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适应症
非节段型白癜风
试验通俗题目
ICP-332在非节段型白癜风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ICP-332在非节段型白癜风受试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的II/III期适应性设计多中心临床试验
试验方案编号
ICP-CL-00607
方案最近版本号
1.0
版本日期
2024-08-15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姓名
芦爱匣
联系人座机
010-66609745
联系人手机号
联系人Email
CO_HGRAC@innocarepharma.com
联系人邮政地址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
联系人邮编
102206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其它-新版
试验目的
评估ICP-332相较于安慰剂治疗非节段型白癜风的疗效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年龄
12岁(最小年龄)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入选标准
  • 年龄≥18岁和≤75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II期部分)。年龄≥12岁和≤75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青少年受试者体重需≥40公斤(III期部分)
  • 合格受试者必须在筛选和基线时符合下述所有条件:a.临床诊断为非节段型白癜风至少3个月。b.受累BSA≥5%。c.面部受累BSA≥0.5%。d.F-VASI≥0.5且T-VASI在5-50之间。e.活动性或稳定性非节段型白癜风。
  • 如受试者因白癜风以外的任何原因正在接受伴随用药,则必须接受稳定的给药方案。受试者必须愿意在研究期间维持稳定的用药方案。
  • 受试者须同意从筛选至末次随访访视期间停止所有其他白癜风治疗。
  • 筛选访视时所有女性受试者的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基线访视时所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的尿液妊娠试验均在首次给药前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受试者、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本研究期间及在末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后规定时间内采取一种补充性屏障式避孕方法联合一种高效避孕方法。
  • 在开始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之前,受试者必须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 具有以下任一白癜风相关的医学疾病和其他皮肤疾病/状况:a.受试者患有不符合入选标准2中所述活动性或稳定性白癜风标准的其他类型白癜风。b.目前有其他活动性色素减退。 c.筛选或基线访视时,存在研究者认为会干扰白癜风评估或治疗应答评估的活动性炎症性皮肤病或皮肤病表现。d.白癜风导致的面部皮损面积中超过33%区域出现白发,或白癜风导致的总体皮损面积超过33%区域出现白发。e.首次给药前4周内需要系统性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抗真菌药治疗的活动性急性或慢性皮肤感染。f.筛选前6个月内出现自发且研究者判断显著的色素沉着。
  • 当前或既往的感染史,包括:a.在筛选期或第1天给药前合并带状疱疹感染或既往有严重带状疱疹或严重单纯疱疹感染史,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播散性带状疱疹或播散性单纯疱疹、多皮区带状疱疹、疱疹脑炎、眼部疱疹或复发性带状疱疹。b. 已知侵袭性感染史。c.患有慢性复发性感染和/或活动性病毒感染,根据研究者临床评估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d.已知的免疫缺陷综合症。e.有活动性或潜伏性或治疗不充分的结核分枝杆菌(TB)感染证据。f.活动性HBV、HCV或HIV、梅毒感染。
  • 活动性HBV、HCV或HIV、梅毒感染。
  • 潜在的医学疾病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a.临床相关或显着的心电图异常,包括使用Fridericia校正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450毫秒的心电图。b.中度至重度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纽约心脏协会III级或IV级)、近期(过去6个月内)脑血管意外、心肌梗塞、深静脉血栓栓塞、动脉栓塞、肺静脉栓塞或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等有血栓风险因素者,或难以控制的高血压(确认的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c.受试者之前曾接受过器官移植。d.胃肠道穿孔、憩室炎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胃肠道穿孔风险显着增加的病史。e.可能干扰药物吸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短肠综合征。f.筛选前5年内患任何恶性肿瘤的受试者(注:完全切除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或经治疗无复发证据的原位宫颈癌除外)。g.既往有栓塞、血栓形成或静脉炎病史。
  • 除白癜风外,任何临床重大疾病史或有临床意义的循环系统异常、内分泌系统异常、神经系统疾病或血液系统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精神疾病及代谢异常不稳定等病史者;有临床意义定义为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会使受试者的安全性造成风险或研究期间疾病/病症加重时会影响有效性或安全性分析。
  • 既往接受过针对白癜风任何以下治疗:a.脱色素疗法(如莫诺苯宗等)。b.既往系统性包含JAK1靶点的抑制剂治疗失败。c.黑素细胞移植治疗或其他手术治疗。
  • 接受了以下概述的时间范围内指定的任何以下治疗方案。a.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12周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2周或5个清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其他生物制剂;JAK或TYK2抑制剂;b.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8周内:在研究药物首剂给药前8周或5个清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与其他涉及研究药物的研究;光疗。c.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4周内:在研究药物首剂给药前4周或5个清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口服免疫抑制剂(例如环孢素A [CsA,t1/2约6-20小时]、硫唑嘌呤[AZA,t1/2约3-4小时]、甲氨蝶呤[MTX,t1/2约10-13小时]、霉酚酸酯[cellcept]和霉酚酸钠[Myfortic,t1/2约16小时]等)、全身性皮质类固醇(t1/2约0.5-5小时)、干扰素γ(t1/2约9小时)、4型磷酸二酯酶(PDE4)-抑制剂(t1/2约6-9小时);黑素细胞刺激剂(如阿法诺肽);含二羟基丙酮的药物;增加皮肤对紫外线(UV)/可见光敏感性或影响皮肤色素沉着的任何其他全身治疗,例如四环素类药物、甲氧补骨脂素;对白癜风有明确已知效果的或为治疗白癜风所处方的,或明确对肝肾功能有影响的中药/中成药;在基线访视前4周内接种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在研究参与期间(包括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至少4周)预计需要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在基线访视前1周内接种任何灭活疫苗或在研究治疗期间及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至少1周内预计需要接种灭活疫苗。d.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1周内:使用可能影响白癜风的局部治疗(例如,皮质类固醇、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磷酸二酯酶4型抑制剂、维A酸类药物或维生素D3衍生物);抑酸药或抗酸药。
  • 末次使用强效CYP3A抑制剂或诱导剂(西药、中药、膳食补充剂)距离首次试验用药时间不足5个清除半衰期(如有明确半衰期数据)或28天,或者计划在参与本研究期间同时服用具有强效CYP3A抑制作用或诱导作用的药物、膳食补充剂或食物(如葡萄柚或葡萄柚汁等)。
  • 在基线访视前的6个月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史者(根据研究者的判断)。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基线访视)前的筛选期内,实验室值满足以下标准:a. 血清天冬氨酸转氨酶(AST)>2×ULN。b. 血清丙氨酸转氨酶(ALT)>2×ULN。c. 总胆红素≥1.2×ULN。d. 成人受试者通过肾脏疾病饮食改良(MDRD)公式或青少年受试者通过Schwartz公式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GFR)< 40 mL/min/1.73 m2。e. 总白细胞计数(WBC)<2.5×109/L。f.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g. 血小板计数<100×109/L。h. 绝对淋巴细胞计数<0.8×109/L。i. 血红蛋白<10 g/dL。j. 纤维蛋白原<正常值下限(LLN)。k.肌酸磷酸激酶(CPK)>正常值上限。l.促甲状腺激素(TSH)超出正常参考范围,和游离甲状腺素(FT4)或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超出正常参考范围。
  • 怀孕女性受试者、哺乳女性受试者。
  • 对研究药物和/或其他同类产品过敏或成分敏感的受试者。
  • 既往有任何严重或复发性自杀行为史,或在筛选期或基线时在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中的自杀意念问题4或5的回答为“是”,或过去5年内有自杀行为史,即对于C-SSRS自杀行为(过去5年内)的任一问题回复是“是”。
  • 研究者出于任何原因考虑到受试者不适合参与本研究。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名称 用法
中文通用名:ICP-332
剂型:片剂
对照药
名称 用法
中文通用名:安慰剂
剂型:片剂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II期:第24周F-VASI评分较基线改善百分比。 临床试验期间 有效性指标
III期:第52周F-VASI 75应答的受试者比例,定义为第52周F-VASI较基线至少改善75%(F-VASI 75)的受试者比例。 临床试验期间 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II期:F-VASI 50/75/90/100应答的受试者比例;全身白癜风面积评分指数(T-VASI)50/75/90/100应答的受试者比例。 临床试验期间 有效性指标
II期:峰浓度(Cmax);达到峰浓度时间(Tmax);半衰期(t1/2);药物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C);表观间隙(CL/F);终末表观分布体积(Vz/F);蓄积因子(R)及其他稳态药代参数等 临床试验期间 有效性指标
III期(关键次要终点):基线定义为首次给药前最后一次有效评估,第52周T-VASI 50应答的受试者比例,定义为第52周T-VASI较基线至少改善50%(T-VASI 50)的受试者比例。 临床试验期间 有效性指标
III期:F-VASI 50/90/100应答的受试者比例 临床试验期间 有效性指标
III期:除52周外,各计划访视F-VASI 75应答的受试者比例 临床试验期间 有效性指标
III期:T-VASI 75/90/100应答的受试者比例 临床试验期间 有效性指标
III期:除52周外,各计划访视T-VASI 50应答的受试者比例 临床试验期间 有效性指标
II/III期:通过不良事件(AEs)、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心电图(ECG)和临床实验室等检查来评估安全性。 临床试验期间 安全性指标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MC)
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研究者信息

姓名 学位 职称 电话 Email 邮政地址 邮编 单位名称
项蕾红 医学博士 教授 021-52887775 flora_xiang@vip.163.com 上海市-上海市-静安区乌鲁木齐中路12号 200040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各参加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地区 城市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项蕾红/张菁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王亮春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李颖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丁杨峰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 史晓蔚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市第一医院) 陈柳青 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宁波市第一医院 林秉奖 中国 浙江省 宁波市
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陈日新 中国 河南省 南阳市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张春雷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付丹丹 中国 河南省 新乡市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粟娟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许爱娥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李珊山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任虹 中国 江苏省 连云港市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曹先伟 中国 江西省 南昌市
四川省人民医院 张丽霞 中国 四川省 成都市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魏彬 中国 重庆市 重庆市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陆前进 中国 江苏省 南京市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皮肤病医院 张福仁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重庆市中医院 刁庆春 中国 重庆市 重庆市
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 刘伟军 中国 江西省 南昌市
陕西省人民医院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杨励 中国 陕西省 西安市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纪超 中国 福建省 福州市
苏州市立医院 顾军 中国 江苏省 苏州市
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慈超 中国 安徽省 芜湖市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苏惠春 中国 福建省 福州市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李智铭 中国 浙江省 温州市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孙东杰 中国 云南省 昆明市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 冯燕艳 中国 四川省 成都市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李艳玲 中国 河北省 石家庄市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梁云生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荆州市中心医院 孙毅 中国 湖北省 荆州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 刘伦飞 中国 浙江省 金华市

伦理委员会信息

名称 审查结论 审查日期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 同意 2024-12-30

试验状态信息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603 ;
已入组例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实际入组总例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试验终止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版本号 版本日期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