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D0780薄膜衣片 |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号
CTR20243982
相关登记号
曾用名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临床申请受理号
JXHL2400151
适应症
拟用于在标准治疗基础上LDL-C未达标的患者中进行血脂异常的治疗。
试验通俗题目
在血脂异常受试者中评价AZD0780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序贯II期和II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血脂异常受试者中评价AZD0780给药长达52周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序 贯II期和III期研究(AZURE-CHINA)
试验方案编号
D7960C00008
方案最近版本号
3.0
版本日期
2025-05-28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姓名
丁月霞
联系人座机
021-61308402
联系人手机号
联系人Email
Clinical-Trial-Disclosure-Mailbox@astrazeneca.com
联系人邮政地址
上海市-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88号盈凯文创广场10层
联系人邮编
200135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分类
其他
试验分期
其它-新版
试验目的
A部分主要目的:表征AZD0780口服给药后AZD0780的单次给药和稳态PK;次要目的:评价第4周时AZD0780治疗相比安慰剂治疗对LDL-C的影响;安全性目的:评估AZD0780多次口服给药后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B部分主要目的:比较第12周时AZD0780治疗与安慰剂治疗对LDL-C的影响;次要目的:比较队列2中第12周时AZD0780治疗与安慰剂治疗对LDL-C的影响;比较第12周时AZD0780治疗与安慰剂治疗对基线时接受背景他汀类药物治疗的受试者的LDL-C的影响;比较第12周时AZD0780与安慰剂对基线时LDL-C≥70 mg/dL的受试者中LDL-C<70 mg/dL发生概率的影响;比较第12周时AZD0780与安慰剂对LDL-C<55 mg/dL发生概率的影响;比较队列1中第28及52周时AZD0780治疗与安慰剂治疗对LDL-C的影响;比较第12周时AZD0780治疗与安慰剂治疗对载脂蛋白(Apo)B/非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总胆固醇/脂蛋白(a)(Lp[a])的影响.安全性目的:评估AZD0780相比安慰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无上限 (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入选标准
  • A: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55岁(含)的男性和无生育能力的女性。
  • A:血脂异常受试者:筛选时空腹LDL-C≥100 mg/dL(2.6 mmol/L)且<190 mg/dL(4.9 mmol/L)。具体而言,对于低危受试者,筛选时空腹LDL-C应≥130 mg/dL(3.4 mmol/L)且<190 mg/dL(4.9 mmol/L);对于中危或高危的受试者,筛选时空腹LDL-C应≥100 mg/dL(2.6 mmol/L)且<190 mg/dL(4.9 mmol/L)。(ASCVD的总体风险评估应遵循《中国血脂管理指南(2023年)》[Li et al 2023])。
  • A:筛选时空腹甘油三酯<400 mg/dL(<4.52 mmol/L)的受试者。
  • A:除有利于心脏健康的生活方式外,受试者在筛选前≥8周内不得接受任何LLT,有利于心脏健康的生活方式应符合《中国血脂管理指南(2023年)》的要求(Li et al 2023)。
  • A:不得计划在研究参与期间接受LLT。
  • A:筛选时和入住研究中心时,BMI在介于18-35 kg/m2(含)之间,体重至少为50 kg,但不超过120 kg(含)。
  • A:男性受试者: (a) 男性必须手术绝育,或在研究期间(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最终随访访视后3个月期间与女性伴侣一起使用高效避孕方法,以防止伴侣怀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避孕药、注射剂、植入剂或贴片、IUD、输卵管结扎/栓塞和输精管切除。如果女性伴侣已绝育,则无需使用屏障法。男性研究受试者在上述时间段内不得捐献或储存精子。
  • A:女性受试者: (a) 女性受试者必须未怀孕,且在筛选和随机分组时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不得处于哺乳期,且不得有生育能力。无生育能力的女性是指永久绝育的女性(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或绝经后女性。在计划的随机分组日期前,无其他医学原因闭经12个月的女性视为绝经后女性。适用于以下年龄特定要求: (i) 如果<50岁的女性在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且FSH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视为绝经后女性。 (ii) 如果≥50岁的女性在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则视为绝经后女性。
  • A:男性受试者的限制条件: (a) 所有男性受试者应从开始接受研究干预给药至最终随访访视后3个月期间通过完全禁欲或(与其女性伴侣/配偶一起)使用高效避孕方法联合应用屏障避孕法进行避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避孕药、注射剂、植入剂或贴片、 IUD、输卵管结扎/栓塞和输精管切除。 (b) 已绝育的男性受试者需要从研究干预给药开始至最终随访访视后使用一种屏障避孕法(避孕套)。如果女性伴侣已绝育,则无需使用屏障法。 (c) 男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至末次随访访视后至少3个月内不得捐献精子。
  • A:能够按照A 3所述提供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守ICF和本方案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 A:在进行任何研究特定程序之前提供附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筛选时收集ICF)。
  • B: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必须≥18岁。
  • B:符合以下任何一种ASCVD状态/风险类别,并且筛选时有相应的空腹LDL-C值(表7)。接受瑞舒伐他汀10 mg导入期治疗的队列2受试者,只有瑞舒伐他汀治疗后访视2.2(第-8天)时符合以下表7中的所有标准,才有资格随机分配至治疗组。(注:ASCVD状态/风险类别相互排斥,因此,应使用适用的最高ASCVD状态/风险类别确定受试者的合格性和相应的LDL-C值。)
  • B:筛选时空腹甘油三酯<400 mg/dL(<4.52 mmol/L)的受试者。
  • B:背景LLT: 1 队列1:受试者应在筛选前接受≥28天的稳定剂量LLT(通常包括中等至高强度他汀类药物)(LLT包括可影响胆固醇水平的药物[例如,他汀类药物、依折麦布、烟酸]和补充剂[例如,ω-3脂肪酸])。 1) 对于经主治医生判断为不耐受中度或高强度他汀类药物(根据2023年中国血脂管理指南)的受试者,如果接受低强度他汀类药物治疗,也可纳入。 2) 未接受任何他汀类药物的受试者必须证实其对至少2种不同他汀类药物有不可耐受的副作用,包括一种以最低标准剂量给药的他汀类药物或禁止使用他汀类药物的长期用药(根据所讨论他汀类药物的处方信息)。 2 队列2:受试者在筛选前应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1) 接受稳定剂量的LLT,包括中等强度他汀类药物 2) 接受稳定剂量的LLT,不包括任何他汀类药物(既往接受过或未接受过他汀类药物治疗) 3) 未接受任何LLT治疗(既往接受过或未接受过LLT) 3 所有受试者均不应计划在研究期间加用LLT或改变剂量。
  • B:出生时为男性和/或女性,包括所有性别认同。
  • B:与未绝育男性伴侣性生活活跃的WOCBP必须从筛选开始在整个研究期间采取一种高效避孕措施,并应在IMP末次给药后至少10天内继续采取高效避孕措施。高效避孕方法定义为持续正确使用时年失败率< 1%的避孕方法。这些方法包括: 1 与抑制排卵相关的全身激素避孕方法(口服/透皮/注射/植入/阴道内) 2 宫内节育器/宫内缓释避孕系统 3 双侧输卵管结扎/伴侣行输精管切除术 完全禁欲是一种可接受的方法,前提是这是受试者的惯常生活方式(定义为在与研究治疗相关的整个风险期间避免异性性行为)。 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定期禁欲(日历法、排卵期法、症状体温法、排卵后安全期法)、体外射精(性交中断法)、仅使用杀精剂和哺乳期闭经法。
  • B: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是指永久绝育的女性(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或绝经后女性。在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的女性视为绝经后女性。对于处于绝经后范围的较高FSH水平(取决于所用特定测定方法的标准数据),也可用于确认绝经后状态。至少2个FSH水平测量值(两次测量至少间隔4周)应在绝经后范围内。如果终止激素替代治疗,2次连续FSH水平测量中的第一次测量应在停止激素替代治疗后至少6周进行。
  • B:能够按照A 3所述提供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守ICF和本方案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 B:在进行任何研究特定程序之前提供附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筛选时收集ICF)。
排除标准
  • A:存在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或异常史,且研究者认为可能会使受试者因参加研究而面临风险,或影响研究结果或受试者参加研究的能力。
  • A:既往或当前患有胃肠道、肝脏或肾脏疾病或任何其他已知可干扰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疾病。
  • A:任何不受控制的或严重的疾病,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参加临床研究和/或使受试者面临重大风险的任何内科(例如,已知的严重活动性感染或严重血液、肾脏、代谢、胃肠道、呼吸或内分泌系统功能障碍)或外科状况。
  • A:过去10年内曾患恶性肿瘤(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原位癌或1期前列腺癌除外)。
  • A:接受过任何主要器官移植,例如肺、肝、心脏、骨髓、肾。
  • A:纯合子型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已知诊断为HeFH、筛选前12个月内接受过LDL分离或血浆分离,或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临床研究结果解释的任何其他已知基础疾病或状况。
  • A:任何实验室检查值出现以下偏离;如果检查结果异常,研究者可酌情决定复检: (a) 筛选时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HIV检测的任何结果呈阳性。 (b) ALT>ULN。 (c) AST>ULN。 (d) eGFR(使用CKD-EPI公式计算)<60 mL/min/1.73 m2 (e) 总胆红素>ULN (f) 血红蛋白
  • A: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临床生化、凝血、血液学或尿分析结果存在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但不包括排除标准7中所述的异常。
  • A:在筛选时和入住研究中心时,仰卧位休息10 min后测量的生命体征出现以下任何一项异常。对于异常值,可由研究者酌情决定进行一次复检: (a) SBP<90 mmHg或>135 mmHg (b) DBP<50 mmHg或>90 mmHg (c) 脉率<50或>100 bpm
  • A:出现一项或多项后述异常结果(QTcF缩短至<340 ms;有长QT综合征家族史;PR间期缩短至<120 ms;PR间期延长至>220 ms;持续性或间歇性完全性束支阻滞、不完全性束支阻滞或室间传导延迟伴QRS>110 ms)的受试者,仅当研究者判段其具有临床重要性时才应被排除。
  • A:QTcF>450 ms;Ⅱ-Ⅲ度高度房室传导阻滞和窦房结功能障碍伴严重窦性停搏且未经起搏器治疗;心脏快速性心律失常。
  • A:瑞舒伐他汀导入期治疗后(第-8天),LDL-C降低幅度<30%。
  • A: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重度过敏/超敏反应病史或持续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过敏/超敏反应,或对化学结构与AZD0780相似的药物有超敏反应史
  • A: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内科/外科手术操作或创伤。除上述情况以外,研究者或申办者临床研究医生认为,既往或当前患有可能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的能力、会对受试者的安全构成风险或者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的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障碍(例如,认知障碍)、状况或疾病。
  • A:当前/既往接受英克司兰或其他试验用siRNA PCSK9抑制剂给药。
  • A:当前/既往在筛选前12个月内接受PCSK9抑制(已获批或试验用)治疗。
  • A:当前接受的LLT包含可影响胆固醇水平的药物(如他汀类药物、依折麦布、bempedoic acid、烟酸、贝特类药物)和补充剂(如ω-3脂肪酸)。如果受试者既往接受过LLT治疗且在筛选前至少8周接受LLT药物末次给药,则可以入组本研究。
  • A:随机分组前12个月内接受过微粒体甘油三酯转移蛋白抑制剂(例如,lomitapide)。
  • A:筛选前8周内使用过除血脂康以外的任何降脂中药。
  • A:正在接受或在筛选前14天内接受过已知具有QT间期延长作用且有显著QT间期延长黑框警告的药物(附录F)和其他已知具有QT间期延长作用的药物(参考当地说明书)。
  • A:IMP首次给药前3周内使用过具有酶诱导特性的药物,如圣约翰草
  • A:在IMP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更长时间(如果相应药物半衰期较长)使用过以下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包括抗酸药、镇痛药(扑热息痛/对乙酰氨基酚除外)、草药、大剂量维生素(摄入推荐日剂量的20-600倍)和矿物质。使用HRT者禁止入组。
  • A:在本研究IMP首次给药前30天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最长者为准)接受过另一种新化学实体(定义为尚未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 A: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且研究干预给药时间距本研究随机分组不足3个月或末次给药时间距本研究首次给药不足5个半衰期(以最长者为准)。
  • A:接受另一种新化学实体(定义为尚未批准上市的化合物)且末次随访距本研究的研究干预首次给药不足30天或末次给药距研究干预首次给药不足5个半衰期(以最长者为准)。
  • A:研究期间使用其他试验用药品或试验用器械。
  • A: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研究实施的任何状况,例如: 1. 无法可靠沟通或无法配合研究者。 2. 无法理解或不太可能遵守研究方案的要求、说明、研究相关限制条件且无法理解研究的性质、范围和可能的后果。
  • A: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已知或疑似药物滥用史。
  • A:经常吸烟者(定义为每天吸烟者)或在过去1个月内吸烟或使用尼古丁产品者(包括电子烟)。
  • A:根据研究者判断,有酒精滥用或过度饮酒史。
  • A: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摄入了过量含咖啡因的饮料或食物(例如,咖啡、茶、巧克力)。
  • A:筛选时药物滥用、可替宁(尼古丁)或酒精筛查结果呈阳性。
  • A:筛选前1个月内捐献血浆或筛选前3个月内任何献血/失血>500 mL。
  • B: 筛选前7天内发生急性缺血性ASCVD事件。
  • B: 筛选时使用CKD-EPI 2021(年龄、性别)公式计算的eGFR<15 mL/min/1.73m2。
  • B: 任何不受控制的或严重的疾病,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参加临床研究和/或使受试者面临重大风险任何内科(例如,已知的严重活动性感染或严重CV、血液、肾脏、代谢、胃肠道、呼吸、肝脏或内分泌系统功能障碍)或外科状况。
  • B: 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为IV级的心力衰竭。
  • B: 筛选前5年内曾患恶性肿瘤(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宫颈原位癌除外)。
  • B: 伴有严重非CVD,存在预期寿命<2年的风险。
  • B: 接受过任何主要器官移植,例如肺、肝、心脏、骨髓、肾。
  • B: 纯合子型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筛选前12个月内接受过LDL分离或血浆分离,或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临床研究结果解释的任何其他已知基础疾病或状况。
  • B: 未受控制的重度高血压:筛选时或随机化时SBP>160 mmHg或DBP>110 mmHg,无论是否接受抗高血压治疗(基于3次连续读数的平均值)。
  • B: 筛选时任何实验室检查值出现以下偏离;如果检查结果异常,研究者可酌情决定复检: (a) 筛选时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检测的任何结果呈阳性。 (b) ALT>3×ULN。 (c) AST>3×ULN。 (d) TBL>2×ULN(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除外,如果直接胆红素<1.5×ULN,则TBL 3×ULN可接受) (e) 肌酸激酶>5×ULN (f) 尿白蛋白与肌酐比值≥500 mg/g
  • B: 随机化时QTcF>470 ms,或有长QT综合征家族史;Ⅱ-Ⅲ度高度房室传导阻滞和窦房结功能障碍伴严重窦性停搏且未经起搏器治疗;和需要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
  • B: 既往诊断为肥厚性梗阻性心肌病或任何浸润性心肌病,如肉状瘤病或淀粉样变性。
  • B: 未受控制的2型糖尿病,定义为筛选时HbA1c ≥ 9.5%
  • B: 未充分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定义为筛选时TSH > 1.5 ULN或受试者在筛选前3个月内开始或调整甲状腺替代疗法
  • B: 已知在筛选前5年内有酒精和/或药物滥用史。
  • B: 对AZD0780或具有相似化学结构的药物有重度过敏/超敏反应病史。
  • B: 仅适用于女性:目前处于妊娠期(筛选或随机化时经妊娠试验阳性证实)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
  • B: 筛选时正在接受PCSK9抑制剂、siRNA或mAb(已获批或试验用)。
  • B: 筛选前12个月内接受过或研究期间计划使用mipomersen或微粒体甘油三酯转移蛋白抑制剂(例如,lomitapide)。
  • B: 使用PCSK-9抑制剂:筛选访视前12周内使用或研究期间计划使用依洛尤单抗/阿利西尤单抗,或筛选访视前18个月内使用或研究期间计划使用英克司兰,或筛选前3至6个月内使用或研究期间计划使用托莱西单抗、伊努西单抗、昂戈瑞西单抗和瑞卡西单抗。筛选访视前5个半衰期内使用或研究期间计划使用任何其他获批PCSK-9抑制剂。
  • B: 筛选前8周内使用过除血脂康以外的任何降脂中药。
  • B: 筛选前1周内使用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使用吉非罗齐。
  • B: 正在接受或在筛选前14天内接受过具有显著QT间期延长黑框警告的药物。
  • B: 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且在筛选访视前30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IMP给药或使用器械。
  • B: 研究期间计划使用其他试验用药品或试验用器械。
  • B: 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研究实施的任何状况,例如: (a) 无法可靠沟通或无法配合研究者。 (b) 无法理解或不太可能遵守研究方案的要求、说明、研究相关限制条件且无法理解研究的性质、范围和可能的后果。
  • B: 参与本研究设计和/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 B: 既往在本研究中进行过随机分组。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名称 用法
中文通用名:NA
剂型:片剂
对照药
名称 用法
中文通用名:NA
剂型:片剂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A:-血浆AZD0780浓度 - AZD0780 PK参数,包括但不限于:AUC0-t、AUCtau和Cmax(仅适用于密集PK采样亚组中的受试者) 随机当天和随机后的下次访视 有效性指标
B:第12周LDL-C较基线的相对变化 第12周访视时 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指标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A:第4周LDL-C较基线的相对变化 第4周访视时 有效性指标
B:第12周LDL-C较基线的相对变化 第12周访视时 有效性指标
B:第12周LDL-C较基线的相对变化 第12周访视时 有效性指标
B:第12周LDL-C<70 mg/dL(<1.8 mmol/L)的受试者比例 第12周访视时 有效性指标
B:第12周LDL-C<55 mg/dL(<1.4 mmol/L)的受试者比例 第12周访视时 有效性指标
B:第28周LDL-C较基线的相对变化 第28周访视时 有效性指标
B:第52周LDL-C较基线的相对变化 第52周访视时 有效性指标
B:第12周Apo B较基线的相对变化 第12周访视时 有效性指标
B:第12周非HDL-C较基线的相对变化 第12周访视时 有效性指标
B:第12周总胆固醇较基线的相对变化 第12周访视时 有效性指标
B:第12周Lp(a)较基线的相对变化 第12周访视时 有效性指标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MC)
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研究者信息

姓名 学位 职称 电话 Email 邮政地址 邮编 单位名称
王箴 医学博士 副主任医师 021-64041990 wang.zhen1@zs-hospital.sh.cn 上海市-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180号 200032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各参加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地区 城市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王箴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陕西省人民医院 王军奎 中国 陕西省 西安市
四川省人民医院 孔洪 中国 四川省 成都市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张昕 中国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
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 臧希文 中国 天津市 天津市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胡荣/林阳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Prince of Wales Hospital Prof. Andrea Luk 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
University of Hong Kong/Queen Mary Hospital Prof Yiu Kai Hang 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贺勇 中国 四川省 成都市
延安大学咸阳医院 廉秋芳 中国 陕西省 咸阳市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李拥军 中国 江苏省 南京市
上海市同济医院 刘学波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 房志华 中国 吉林省 四平市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贾绍斌 中国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 刘玉芳 中国 四川省 自贡市
浙江省台州医院(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 米亚非 中国 浙江省 台州市
德阳市人民医院 易青 中国 四川省 德阳市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邱惠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菏泽市立医院 陈贝健 中国 山东省 菏泽市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凌智瑜 中国 重庆市 重庆市
大庆油田总医院 孙志奇 中国 黑龙江省 大庆市
南充市中心医院 刘海燕 中国 四川省 南充市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张北玉 中国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贺玉泉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吉林省人民医院 张雪莲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张宁汝 中国 安徽省 蚌埠市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杨玲 中国 江苏省 常州市
辽宁省人民医院 侯爱洁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
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罗立 中国 湖南省 常德市
南昌市人民医院 裴兆辉 中国 江西省 南昌市
长沙市第三医院 张育民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杜来景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庞文跃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
上海市东方医院 张奇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蒋学俊 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武汉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汪道文 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吴洁 中国 湖南省 衡阳市
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李丽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武汉市中心医院 陈曼华 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广东省人民医院 陈纪言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研究所) 陈洁 中国 山西省 太原市
萍乡市人民医院 张雨虹 中国 江西省 萍乡市
三亚中心医院(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林玲 中国 海南省 三亚市

伦理委员会信息

名称 审查结论 审查日期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4-09-02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4-12-24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5-07-25

试验状态信息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380 ;
已入组例数
国内: 1 ;
实际入组总例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2024-12-06;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2025-01-13;    
试验终止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版本号 版本日期

发布
问题